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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财产权(下)(6)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而这个交易网站的运营费用可以选择一下两种方式之一:

    1.按交易金额比例向交易双方收取的费用

    2.按交易量大小向网络游戏运营商收取费用

    个人认为现阶段第一种方案更可行,但从长远来看第二种方案更加可取,这样不会增加网络游戏玩家的负担,更能保证网站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对于网络游戏物品交易的税收问题也能得到解决,因为在交易平台上留下了交易记录,这样国家税收也就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第三节  丰富人民群众娱乐生活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对这一矛盾的解决依赖不同的方式,网络很大程度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娱乐方式,对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应该持保护和鼓励的态度。

    如何提供好的精神食粮是长期且不断变动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去研究受众的心理,放下偏见,任何一种娱乐在一定的限度内都有自己存在的道理,在不同的娱乐方式中寓教于乐,比单纯的说教更令人容易接受和信服。

    不可否认,网络成瘾也是困扰很多未成年人的一个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该致力于从各个角度来合理引导和建立相应规范,倡导一种文明的网络生活方式。

    结  语财产权本就是横跨哲学,法学和经济学的宏大理论范畴,笔者行文过程中深深感受到人类知识海洋的浩瀚与深邃,回顾自身的浅薄,这种感觉就愈发强烈。网络财产权可以说是一个自以为是的命题,相关资料的缺乏给我留下了肆意发挥的空间,然而学术功力的不足与理论缺失的陷阱无疑在文章中留下许多幼稚与疏漏。好在学无止境,硕士毕业论文也并不意味着相关命题和我本人研究兴趣的终结,与之相反,我衷心希望这篇凝聚着自己热情和心血的文章能够成为上述两者的起点。

    主要参考文献(一)参考论文

    1、王利明:《进一步强化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1期。

    2、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载于《政法论坛》,2003 年第1期。

    3、王利明:《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载于《法商研究》,2002 年第5期。

    4、王利明:《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27日。

    5、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6、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7、梅夏英:《从“物权法”与“财产法”的争论看我国未来民法典》,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2003年2月18日。

    8、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构建》,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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