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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财产权(下)(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网络财产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这样才能确定网络财产具有的经济价值,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公开和公正,同时也能保证国家的税收。

    第二节  网络财产权的特征一、网络活动中产生网络的出现使人类活动的空间大大拓展。人类已往活动交流仅仅限于物理空间,在网络普及的今天,人类网络活动频繁起来。网络财产权的产生源自于人类的网络活动,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同,现实社会不依赖网络社会存在,而网络社会却依赖现实社会的存在。网络财产权只存在于网络社会,因此不上网的人是不可能享有网络财产权的。

    二、只能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上存续网络环境是网络财产权产生的环境,也是网络财产权存在的前提。所谓特定的网络环境,现阶段主要表现为:网络游戏环境,即时通讯环境,电子邮箱服务环境,在线交易网站,互动网络社区网站等等。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存在的天然现实环境不同,网络环境都是人为营造出来的,例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提供者,电子邮箱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线交易服务和互动网络社区服务提供者,我们可以将他们统称为网络环境提供者。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网络环境提供者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一目的决定了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质:一旦营利目的无法达到,网络环境提供者会主动或被动的终止网络环境的存在。

    网络环境提供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一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泛指网络上一切信息提供者和中介服务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内容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早已超出了最初仅为上网提供服务的范畴[48].网络环境提供者与主机服务提供者有一定程度的类似,前者是从网络内容的表现形式来考虑问题,后者是从提供服务的硬件角度考虑问题。

    网络环境也需要参与者,否则环境本身无法形成,参与者的多寡,直接决定了一个网络环境能否长期存续下去,实际上也是网络环境提供者牟利的基础。业界关于一款网络游戏能否赢利的共同认识是该款游戏的同时在线人数能否突破10万。

    由此,网络环境提供者和该网络环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很有意思了,一方面,参与者是网络环境的用户,另一方面,参与者又成了网络环境提供者向其他参与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参与者给网络环境提供者带来的是双重利益,吸引一个新的用户意味着对潜在用户的吸引力加大,而失去一个现有用户则意味着失去其他现有用户的可能性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是真正的上帝。现阶段很多中国网络环境提供者没有认识或没有充分认识这一点,因此他们的侧重点放在对新用户的开发,而忽视了对现有用户忠诚度的培养,网络游戏中漠视玩家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对簿公堂,这不能不说对网络游戏是一个的反面宣传。

    我们要认识到,正如“屋”和“家”的不同一样,网络环境不等同于网络环境提供者提供的环境,一个真实的网络环境是网络环境提供者和参与者共通营造出来的。这两者的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限于篇幅,本文不作展开。

    三、网络财产权物质载体与表现形式相分离和传统物权要依附于有形物,而知识产权则完全是出于法律的拟制不同,网络财产权物质载体与表现形式相分离。我们理解的网络财产权实际上都是出于最终用户的角度,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装备,即时通讯软件的用户名,特定网站的用户名,但实际上,这些网络表现形式都有自己所依附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存在于特定的服务器上,这些电子数据是由网络环境提供者所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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