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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财产权(下)(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我们认为这些游戏中的人物帐号和属于游戏人物的装备,对所有人来说是可以自由处分的,除了自己使用这些帐号和道具进行娱乐之外,还可以处分这些帐号和道具,包括自由变卖或者转让。一旦这种权利受到侵犯,也应该得到民法侵权行为法的救济,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特定网站的用户资料

    ebay,易趣等中外电子购物网站的用户资料,用户要通过这些网站实现自身网络交易等目的,需要注册,这种注册有免费和收费两种,并且用户之间的每一次交易还要付给网站相应比例的费用。对于用户来说对自己注册的帐号具有的特定权利属性,这种权利属性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部分。

    对此,美国法律理论已经有相关研究,还记得2000年名震一时的Go.com倒闭,网站拥有的300万注册用户资料成了一个大麻烦,母公司迪斯尼不得不出资50万美元,从用户手中将资料所有权买下来,然后再花了5万美元,才将资料销毁。这样看来,用户资料财产属性是可以得到确定的。

    (三)特定软件的用户资料

    一些特定类型的网络服务是给网络用户提供通讯服务,例如即时通讯软件QQ,ICQ,电子邮箱服务,点对点(peer to peer) 软件的用户。

    在这种特定的服务项下,用户拥有自己特定的注册通讯号码或者通信地址,通过这些通讯号码或者通信地址,与同处于该软件或同类型软件的用户相互发送即时信息或通信。全球范围的即时通讯软件ICQ和中国本土的通讯软件腾讯QQ注册用户数目惊人,利用这种软件,可以和其他同时在线的网友互通信息,也可以给不在线的网友留言。QQ已经是中国网民的必备工具,与传统的书信、电话等通讯方式不同,QQ作为一种新类型的通讯方式的同时也成为了一种娱乐方式,很多时候有人上网的目的就是为了和网友聊天,而网友可能是素未谋面,也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联系的。这些软件的用户资料对所有者来说也是一种财产权利。

    三、网络财产权能够转化为一定的经济价值现阶段网络财产权最让人疑惑的问题就在于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前面已经论证过,财产权利的出现,不是法律规则的自身推演,而是法律对经济现象的承认。现阶段交易已经存在,如果我们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否认赋予网络财产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显然是一个逻辑上的错误。

    商品交换要遵循市场的规律,网络财产的价格形成也要遵循价值规律的作用。相对与传统财产,网络财产的价值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统一规范的市场没有形成,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因而随意性很大,同时也和网络自身的变动性特征有关。就拿网民普遍使用的OICQ号码来说,一个五位数的号码属于珍稀的资源,在网络中已经炒作到500-1000元人民币,而这种号码在最初申请的时候,并不需要花费任何金钱。在网络游戏中,网络财产的价值也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规模、状况和服务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很难用确定一个固定的量值。

    但是,既然网络财产和现实交易联系在一起,那么网络财产的定价就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现阶段虚拟财物的价格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运营商官方价格。很多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而推出了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的活动。如新浪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和虚拟财产;UbiSoft公司在北美地区代理《魔剑》时,也曾推出优惠方案,使部分玩家可以获得游戏中某些隐藏种族的密码,这些虚拟财物的价格多为数元到数百元不等。另一类是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包括虚拟财物和游戏账号的离线交易。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并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以《传奇》为例,其中虚拟道具的离线交易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即便是同一个游戏的同一中道具,也会因为服务器的不同而导致价格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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