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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财产权(下)(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对网络财产权的享有者来说,不仅不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占有,相反电子数据的占有人有义务保障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不受侵害。一般情况下电子数据的占有人就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电子数据实际上是他们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基础,根据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环境参加者之间的合同,有义务保证物质载体的安全。前段时间出现过一款网络游戏在公测期间因为服务器出现故障导致用户资料全部丢失的情况,无疑是严重损害了用户的财产权利。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他从用户这里取得了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最基本的义务在于对用户资料进行备份,避免因为技术故障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第六章  承认网络财产权的必要性在韩国,政府明确反对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交易,但实际上,转入地下的虚拟物品交易十分繁荣,不然中国也不会出现以在韩国销售虚拟物品为目的的职业玩家。在中国,我们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交易应该持什么态度呢?实际上,这也是一个是否承认网络财产权的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认可或限制某种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多半是出于公法上的考量,也即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来判断是否承认一项财产权的存在。

    笔者认为承认网络财产权,保护网络财产的合法交易具有如下可取之处:

    第一节  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绝大多数网络游戏运营商限制游戏玩家之间的虚拟物品交易,其出发点在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他们认为一旦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公开交易,虚拟物品尤其是稀有的虚拟物品的获得途径不再只是玩家自己通过玩游戏获得,那么就会减少那些辛辛苦苦的挂在游戏中等待获得稀有虚拟装备的人数[49].经济宽裕的玩家可以直接购买稀有的虚拟装备而不是依靠自己长时间的游戏,而一名玩家游戏时间的正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利益源泉,游戏时间的减少意味着网络游戏运营商利益的减少。

    首先,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担心的这种情况是否会出现?笔者认为,一个合理的市场在创造消费的时候也创造了生产,有钱的玩家购买装备确实减少了自身的游戏时间,但市场为了提供这些商品也花费了劳动时间,也就是说一些以出卖网络财产牟利的人的游戏时间增加了,总得来说,运营商所获利的玩家游戏时间没有减少。

    其次,我们是否应该放任这种资本的牟利本质?资本的牟利本质决定了网络游戏运营商希望玩家将所有时间都花在网络游戏上,但人毕竟都有自己的学习或工作,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对网络游戏也应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而经济的手段是限制这种情况出现的最好方法。

    最后,事实上这种交易是无法限制的。如果玩家采用最原始的面对面以物易物方式交易,无论运营商还是政府监督机关技术上都是很难发现,这给取证造成极大的困难,与其制定韩国那种极端矛盾的政策,还不如主动将交易纳入规范的环节中来。

    第二节  增加税收网络财产交易的不规范,对国家的一个很重要的危害就是税收的流失,因为在网民自发的网络财产交易中,其经济价值的流动国家是无法监管的。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建立类似证券交易市场一样的统一、规范的网络财产交易市场。例如搭建一个权威的道具交易网络平台,利用某一个特定的网站,专门解决各种网游游戏道具的交易。将所有的网络道具统一到一个平台,提供安全、便利、快捷的交易,对于交易双方和网络游戏运营商都是一个极大的福音。在这个网站上,道具的拥有者和道具的需求者可以就某一道具开价,在两人达成协议后,一方将道具,另一方将价款均交付给网站,在网站确认收到双方道具和价款后则可进行交付。这样一来,道具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都能得到保证,而一些道具的恶性高价也能靠市场得到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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