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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鸡蛋引发的"商业诋毁案""名誉侵权案"
www.110.com 2010-07-14 17:17

  在日本家喻户晓的“蘭王”安全生鲜鸡蛋登陆上海后,因为合作方之间的矛盾引发了不可开交的“口水战”,随着“战斗”升级,两大公司先后在各自销售的鸡蛋产品内“发表声明”以证明自己鸡蛋的“正宗”,最终导致诉讼。

  今天下午13时45分,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就“蘭王”鸡蛋引发的商业诋毁案、名誉侵权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兰王公司)、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作破裂 引发鸡蛋“商标战”

  “蘭王”生鲜鸡蛋是日本的一个知名品牌。2005年5、6月间,台湾人夏某与日本“蘭王”鸡蛋的生产商负责人大嶋正顕联系,筹划在中国生产、销售“蘭王”鸡蛋的事宜,双方联系了养鸡场,大嶋正顕为此也专程来沪考察了鸡蛋的生产条件。

  2006年1月,百兰王公司成立。3月,大嶋正顕投资的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鹤公司)也正式成立,百兰王公司作为大鹤公司的经销商开始正式负责“蘭王”鸡蛋的宣传和销售。5月,百兰王公司开始在主要销售对象为日本人的超市内销售“蘭王”鸡蛋,该鸡蛋的外包装盒与日本销售的“蘭王”鸡蛋包装相同。

  然而,令大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蘭王”商标时,却发现早在2005年12月夏某已经“抢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蘭王”,并将此商标无偿授予百兰王公司。2007年3月,百兰王公司与大鹤公司发生矛盾,大鹤公司停止向百兰王公司供货,百兰王公司随即与上海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合作,“另起炉灶”销售鸡蛋,使用的包装盒仍然与原来的“蘭王”鸡蛋包装盒一样。

  5月11日,百兰王公司“先发制人”,率先在日本报刊上刊登公告,称最近在上海市场上发现其他公司销售的与其商品相类似的或同名的商品,该商品与百兰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百兰王公司无法保证该类商品的使用期限及品质,敬请注意;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于未经百兰王公司允许,在市场上销售标注“蘭王”商标或相类似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一律认定侵犯百兰王的商标权。

  大鹤“反击”导致“商业诋毁案”

  百兰王公司的公告显然“直指”大鹤公司,大鹤公司随即在自己生产的鸡蛋包装盒内附上了一份日文文书:

  “对于从今年3月以来与销售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对本公司来说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情,特向经常惠顾的各位顾客表示衷心的歉意;‘蘭王’这个品牌是由本公司的日本法人经过多年的努力打造出来的;2005年12月台湾人夏某在未经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蘭王’商标,本公司在中国成立公司后在申请商标时才得知这个情况;

  至今年春季为止,我们的销售还是顺利的,但与代理店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间发生了业务上的纠纷,自今年3月5日以后本公司已停止向该公司供应标准化生产的商品‘蘭王’;‘蘭王’商标原先是由日本的有限会社AVIAN(农事组合法人 协和)从15年前开始经过其多年的努力确认品质后打造出的品牌;只要看一下上海‘蘭王’鸡蛋的包装盒就一目了然,纯粹是日本的本公司设计的;我们已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时代,即鸡蛋产品是以怎样的目的生产的、由谁生产的,均需要进行溯源管理,因此本公司今后还将努力向各位供应与日本同样水准的‘蘭王’。为避免市场混乱,大鹤公司开始在市场上供应‘蘭皇’商标的鸡蛋。”

  百兰王公司对大鹤公司的“说明”迅速作出“回应”,其在自己销售的鸡蛋产品盒内作了题为“关于同名类似蘭王商品的相关情况”的文书说明,内容为:大鹤公司根本没有鸡蛋生产的养殖场,“蘭王”鸡蛋一直是由百兰王公司进行一元化管理的,一段时间内百兰王公司曾把GP工作委托给大鹤公司,但其在鸡蛋的管理、清洗、包装等方面发生了诸多问题,在8月左右大鹤公司还上市了金蘭、草蘭等众多类似的商品,因此百兰王公司终止了与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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