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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电力A(000534)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2)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其中:货币资金13,410.56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存货66,926,234.01

  固定资产净值--

  长期股权投资--

  资产总额--

  流动负债40,267,047.62

  负债总额40,267,047.62

  净资产RMB26,672,596.95

  3.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与委托评估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为使资产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目的的实现日尽可能接近,并兼顾便于提供资产评估必需的会计资料等因素,本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商定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为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确定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已经考虑了国家现行利率及外汇市场汇价调整变化,且本次资产评估中所采用的利率和外汇市场汇价是资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利率和外汇市场汇价标准。

  (五)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的说明

  1.资产清查的重点

  本次资产清查及现场勘察的重点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宗土地。

  2.清查工作的组织、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各类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对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对实物资产的实际数量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并配合、协助资产评估人员开展工作。

  对本公司的资产清查工作,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开始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结束,具体实施方案概况如下:

  (1)本公司安排财务部有关人员填写各类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2)本公司有关部门依照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备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重要合同及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等文件、资料;

  (3)配合资产评估人员对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值进行清查核实,对实物资产进行现场盘点、勘察。

  3.资产清查核实结论

  根据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各类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我评估人员对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对实物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经清查核实,本公司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七)资料清单

  1.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申报);

  2.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本公司税务登记证;

  4.本公司章程;

  5.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资料。

  北京市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

  三、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我所资产评估人员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期间对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利鸿公司”)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清查核实。资产评估人员在浩利鸿公司现场实施了必要的清查核实程序,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资产清查核实的内容

  本次资产评估清查核实的内容主要有:

  1.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各类资产及相关负债的账面金额形成过程及产权状况进行清查核实;

  2.对位于北京朝阳区一宗土地的实际地点,开发情况做初步勘察。

  (二)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存货为一宗土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三)资产清查的过程与方法

  1.清查工作的组织安排

  为顺利完成本次资产清查核实任务,我们将参加清查工作的评估人员分为两个小组,一个小组负责各账项账面值的清查核实,另一小组负责对实物资的现场勘查等。

  2.资产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时间安排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止。

  3.各类资产及相关负债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对各类资产及相关负债的清查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原账面值为人民币13,410.56元,其中现金为人民币9,981.20元,银行存款为人民币3,429.36元。我们核对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对库存现金进行了实地盘点,倒轧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数核对一致;获取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银行存款我们通过向银行发出询证方式,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价值的真实性。清查核实后货币资金的账面值为人民币13,410.56元。

  (2)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原账面值为人民币294,908.70元,主要系电话押金、备用金等款项。我们核对了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对往来户进行了替代性测试,并对余额进行了账龄分析。对期末余额进行了重分类调整。清查核实后其他应收款的账面值为人民币294,908.70元。

  (3)存货

  该企业存货年末净额为人民币66,926,234.01元,存货主要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宗土地。我们核对了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检查土地购买合同、购置土地凭证的原始单据,对存货状况进行现场勘查,与存货账面金额核对一致。清查核实后存货的账面净额为人民币66,926,234.01元。

  (4)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原账面值为人民币40,267,047.62元,主要系应付的往来款。我们核对了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等,抽查了相应原始单证,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付款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应付款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40,267,047.62人民币元。

  四、资产评估依据的说明

  本次资产评估所遵循的依据主要是:

  1.主要法规依据

  (1)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3)《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局等制定的有关资产评估、企业财务、会计、税收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等。

  2.经济行为依据

  我所与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产权依据

  (1)《北京市国有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03)第359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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