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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6 11:02

  (三)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及其利弊分析

  在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经营者集中所附条件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条件可能涉及集中交易的结构,有些也可能涉及集中当事方的行为,还有可能既涉及集中交易的结构也涉及集中当事方的行为。所97以,对于所附限制性条件类型我们可以分为附结构性限制条件、附行为性限制条件和附混合型限制条件三种。

  1.附结构性限制条件。附结构性限制条件通常是指所附条件旨在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结构。在恢复因集中而受到损害的市场竞争方面,附加结构性条件批准集中被认为是最有效的补救措施。结构性限制条件主要是指资产剥离。如果经营者集中行为将会导致相关市场的竞争结构发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此种集中行为就可能采用强制性剥离资产和股份、转让营业的措施,使得经营者将相应的资产、股份、业务转让给第三方,使得相关市场恢复到集中之前的结构。

  附加结构性限制条件的优点在于能迅速产生直接效果并且具有永久性,对于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能够彻底消除。但是,附加结构性限制条件也有其缺陷,因为在实践中,经营者进行集中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获得需要剥离的那部分资产,如果附加剥离资产的方式,那么这种形式的集中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就失去了意义,从而使其不得不放弃该项集中。另外,实施资产剥离需要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牺牲较多的时间和经济利益,可能严重影响经营者的经营状态,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使得其实施成本比较高。

  2.附行为性限制条件。附行为性限制条件是指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进行修正或附加限制,以改变集中行为中不利于市场竞争的效果,其主要表现为反垄断部门在批准经营者实施集中行为时附加一定的条件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一定的义务。此种限制性条件实施起来比较便利,效率较高,不需要对经营者的资产进行剥离,不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产生巨大的影响,有利于集中的参与者迅速调整,把握商业机会,而且对于这些条件的适用较为灵活,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竞争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当然,附行为性限制条件也有其无法避免的弱点,比如对于反竞争的矫正不够彻底,对于附加条件的实施还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事后的监督,从而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执法的成本。

  3.附混合性限制条件。混合性限制条件是指在批准经营者集中的同时,既附加结构性的限制条件,又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在反垄断执法机关具体执法实践中,由于某一特定合并在相关市场中引起的竞争问题的特殊性,如果仅附加某一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并不能有效防止集中所引起的反竞争效果,所以执法机构在批准集中时,可能既附加结构性条件,又附加行为性条件,以此达到真正消除集中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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