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经营者集中 >
论反垄断法中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7)
www.110.com 2010-07-26 11:02

  第四,引入听证程序和完善公告程序,以增加审查的透明度。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不光涉及到当事方的利益,也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同类行业经营者的利益,所以必须有相关的制度保障集中相关方的权益。在商务部的三个公告中,都称听取了相关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意见,但是目前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关的企业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可以通过什么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所以,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引入听证程序,将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更加透明,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和相关企业的利益。另外,还要完善反垄断审查的公告程序及公告内容,增加执法的透明度,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注释:

  ①http:/europe.eu.int/comm/competition/mergers/cases/stats.html.

  ②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页。

  ③王为农:《企业集中规制基本法理———美国、日本及欧盟的反垄断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225页。

  ④同注②,第494页。

  ⑤尚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页。

  ⑥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203页。

  ⑦尚明:《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8页。

  ⑧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9页。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5号)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