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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迈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定波不(3)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定波(波士电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损害原告迈威公司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周定波(波士电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力系统自动化》上登载启事,为原告迈威公司消除影响,启事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周定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迈威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人民币。

  四、驳回原告迈威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周定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30501040003445,清算行号:83818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艾治华

  审 判 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陈燕平

  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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