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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口醇酒业与陈建华、广州市文强贸易不正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建华、广州市文强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7-05 当事人: 陈建华、何志强、张超先 法官: 文号:(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86号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86号

  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小桥街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先。

  委托代理人刘曲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宇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华,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系四川省渠县诸葛酿曲酒厂业主,住址: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工矿区14号。

  被告广州市文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富丽家园电子城第七街17、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

  委托代理人廖洪,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华、广州文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文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日、200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曲梅、曹宇瞳,被告文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建华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不按期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司于1998年6月生产了一种名为“仙乐诸葛”牌诸葛酿瓶装曲酒。该酒上市后,在广东市场非常畅销,在2002年被广州酒类行业协会评为“2002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品牌”和“2002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酒类评选活动十大新锐酒品”。被告陈建华在获得该酒在广州市场畅销的信息后,于2002年6月至7月筹划生产与我司“仙乐诸葛”牌诸葛酿瓶装曲酒在包装、装潢方面相近似的“自己人”牌诸葛酿瓶装曲酒到广州销售,以获取利润。被告陈建华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了我司的合法权益。被告文强公司在明知被告陈建华生产的产品为仿冒产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该侵权产品。两被告的行为对我司的声誉和产品的销量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2、将市场上流通的伪冒品全部无条件收回;3、消除现存包装物上与“仙乐诸葛”牌诸葛酿曲酒包装相近似的标识;4、在《南方都市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5、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60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酒类产销许可证、生产企业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资格证、卫生许可证、2004年4月12日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工商局出具的《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历史沿革证明》。以上证据材料拟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以及原告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雄厚的资金技术,是四川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

  2、2003年1月15日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工商局出具的《证明》、原告的前身四川省平昌县酒厂与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华军宇贸易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25日签订的《产品开发协议书》以及于2000年3月22日签订的《关于“诸葛酿”品牌的补充协议》、原告的前身平昌县江口醇酒厂与万县环球陶瓷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27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购销发票、原告的专利号为ZL03300995。3的包装盒(诸葛酿)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原告的专利号为ZL02319487。1的酒瓶(诸葛酿)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以上证据材料拟用以证明原告的“诸葛酿”酒在1998年研发生产,1999年4月大规模生产并进入广东市场, “诸葛酿”酒品牌为原告使用在先。

  3、原告的“诸葛酿”酒获广州酒类行业协会、信息时报社颁发的“2002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酒类评选活动十大新锐酒品”、“2002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品牌”、“2003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十大文化美酒’” 、“2003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品牌”、“2003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酒类评选活动最佳包装奖”的证书以及《信息时报》关于酒类评选的相关报道、2004年3月10日广州酒类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2004年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南方都市报颁发“第一届广东市场名酒”及“第一届广东市场消费者喜爱的酒品牌”证书、《南方都市报》关于 “首届广东市场名优酒评选活动”的相关报道,200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原告江口牌江口醇酒、诸葛酿白酒“四川名牌产品称号”证书、2004年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确认第六届四川名牌产品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12月《关于确认第六届四川名牌产品的意见》、2004年5月8日四川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查处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原告的“仙乐诸葛”牌诸葛酿酒的包装盒照片及实物、原告的合作单位广东省顺德市绿树源贸易有限公司(其前身即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华军宇贸易有限公司)与香港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0日签订的《广告合约书》、香港亚洲电视光碟实物、香港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1日出具的《证明》、1999年12月20日原告的前身平昌县江口醇酒厂关于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华军宇贸易有限公司为诸葛酿酒广东市场总代理的《通知》、顺德市大良区绿树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顺德市电视台广告部出具的《顺德电视台广告播出证明》、原告与顺德市容桂区瞬达广告设计制作室于2003年5月20日签订的《制作墙体广告协议书》。以上证据材料拟证明原告的“诸葛酿”酒是知名商品,“诸葛酿”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4、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工商局给被告陈建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工商渠处字(2003)222号)以及相关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工商局给被告文强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工商总处字(2003)第1132号),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工商局给被告陈建华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达工商渠责改字(2003)1号),四川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给广东省工商局经检处出具的《关于请求协助查处仿冒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仙乐诸葛”牌诸葛酿白酒的函》(川工商公字(2003)08号),肇庆市工商局给原告出具的《关于查处“斗星”“自己人”牌诸葛酿酒情况函》(肇工商检函(2003)12号),2002年10月14日四川省达县通达酒厂与四川省渠县诸葛酿曲酒厂(负责人为被告陈建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3年4月15日四川省渠县诸葛酿曲酒厂与被告文强公司签订的《中国广东地区总代理合同书》,2003年5月10日四川省渠县诸葛酿曲酒厂给被告文强公司出具的发票,2003年8月28日番禺市石楼赤岗综合购销部出具的“自己人”诸葛酿收款收据,“自己人”诸葛酿酒包装盒照片,广东省工商局经检处检函字(2003)41号文件,台山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工商处字(2003)第256号),三水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工商处字(2003)第87号),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自己人”牌诸葛酿酒检验报告。以上证据材料拟证明被告陈建华及被告文强公司主观上有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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