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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飞鹏净化设备与珠海经济特区鹏成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珠海经济特区飞鹏净化设备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鹏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康荣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4-06-15 当事人: 丁世杰、康荣 法官: 文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8号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飞鹏净化设备公司(下称飞鹏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柠溪路南香里16栋。

  法定代表人:丁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哲,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鹏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鹏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柠溪路怡丰阁2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繁春,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荣,男,1946年12月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柠溪路怡丰阁2栋302室。

  上诉人飞鹏公司因与上诉人鹏成公司、康荣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珠中法民三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康荣原为飞鹏公司副总经理、厂长,负责公司销售业务。1998年7月,康荣在飞鹏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珠海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珠海经济特区鹏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即鹏成公司),经营范围与飞鹏公司的一致,法定代表人为康荣。

  1998年8月14日,康荣受飞鹏公司的指派,代表公司前往广西贵港血站洽谈一项净化工程项目时,却以鹏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344744元;

  1998年8月21日,康荣又以鹏成公司的名义与新会市司前镇卫生院签订了一份安装制剂室净化工程合同,金额为15。6万元 ,该项目后经飞鹏公司争取由飞鹏公司承做。

  1998年9月6日,康荣与飞鹏公司员工邓文胜、朱伟业等人不辞而别离开飞鹏公司,到鹏成公司任职。

  1998年9月14日,鹏成公司与新会市会成医院签订净化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 5。5万元。

  1998年11月,鹏成公司与台山市人民医院签订了净化工程合同,合同金额是人民币21万元。

  1998年11月21日 ,鹏成公司又与珠海永隆饮品公司签订了净化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 34。8 万元。

  1999年3月2日,广西生物制品研究所(广西血液中心)技改建设工程被浙江瑞安国青制药机械厂承包,经鹏成公司与广西生物制品研究所、瑞安国青制药机械厂三方多次协商 ,鹏成公司与广西血液中心、瑞安国青制药机械厂三方签订合同,分包了该项目的空气净化工程,合同金额为186万元。

  1999年6月8日,鹏成公司与江门市中心医院签订净化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32。8 万元。

  上述工程的建设单位都与飞鹏公司有过业务联系,在鹏成公司与上述工程单位签订合同前,飞鹏公司为承接上述工程曾派出康荣、技术人员邓文胜及其它员工与上述客户进行过洽商,所耗费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均由飞鹏公司报销。

  又查明,1997年5月,康荣作为飞鹏公司的业务主管及工厂厂长,参与研究并制订《珠海经济特区飞鹏净化设备公司规章制度》。该制度的第五条规定:“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对在工作过程中所接触、保管的客户情况、采购信息及技术秘密等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给本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庭审中,飞鹏公司提交了其员工陈世新、郑缓的证人证言,证明1998 年9月4日,在康荣不辞而别离开飞鹏公司的前两天,康荣要求飞鹏公司财会部门提供该公司所有的生产材料厂家、批发商的地址、电话及产品规格的详细资料并抄录带走,康荣予以否认。法院在本案证据保全时,还从鹏成公司处查获属飞鹏公司所有的工程图纸,施工合同等。因康荣作为飞鹏公司的业务主管长期同飞鹏公司的客户联系,康荣注册成立鹏成公司之后 ,鹏成公司与飞鹏公司的有过业务联系的客户洽淡业务。经飞鹏公司与上述建设单位交涉,新会市会城医院、新会市司前镇卫生院分别与鹏成公司终止了所签订的净化工程合同,转而将其净化工程交由飞鹏公司施工。而贵港血站、台山市人民医院、永隆饮品公司、广西血液中心、江门市中心医院的净化工程虽经飞鹏公司努力,但仍由鹏成公司签得合同并完成施工。其中广西血液中心的书记及所长在法院1999年7月16日调查时证实:1997年底至1998年初康荣通过玉林血站站长问及我单位有否空气净化工程 ,1998 年5月左右我单位与康荣接触过,是他到我单位的,这时他给我的名片是飞鹏公司的名片,他还介绍我们去北海、玉林看他们所做的工程。1998年11月左右,康荣又来了一次,此期间, 他还介绍他的工程,如澳门镜湖医院等工程。查明的事实是,北海、玉林两处的工程、澳门镜湖医院的工程都是飞鹏公司所做,此时康荣早已离开了飞鹏公司。当时在飞鹏公司工作的钟福平、戚振贵亦证实他们曾与康荣一起去广西血液中心联系该工程业务,双方已经谈及了工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图纸的设计等情况。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时委托中拓正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会计鉴定,其鉴定报告书结论为:鹏成公司在上述贵港血站等五项净化工程中获得利润 772686元,其中贵港血站工程的利润为86186元,广西中心血站工程的利润为 465000元。康荣及邓文胜、朱伟业在1997-1998年期间由飞鹏公司所开支的与签订上述全部净化工程合同有关的差旅费、活动费为163119.56元。其中白条报销金额10835。50元 ,未注明出差事由报销单金额76413。95元。飞鹏公司为制止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登报声明的费用为3230元。对下述项目的赔偿金额计算认为依据不充分 ,共计 738600 元不予认可。l、司前医院的净化工程中损失50000元。飞鹏公司提出索赔的理由为:飞鹏公司在司前医院工程中报价146523元,因鹏成公司的侵权,飞鹏公司为免司前医院受损失,实收司前医院工程款 96523元,为此而损失50000元;飞鹏公司就此损失向鹏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该所认为,此计算方法和结果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不认同此计算方法和结果。2、飞鹏公司损失深圳绿鹏公司的净化工程配套设备采购权以至提出索赔45600元。该所认为,飞鹏公司提出的计算基数即深圳绿鹏公司的净化工程配套设备采购费570000元及计算比率8%是依据不充分的,因此,不认同此计算结果。3、飞鹏公司派专人专车到深圳、肇庆作调查解释工作花费8000元。因飞鹏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计算依据, 因此,对此计算结果不认可。4、飞鹏公司因鹏成公司仿制铝型材造成损失以至提出索赔80000元。此金额是飞鹏公司估计鹏成公司1年产值 6000000元,使用铝型材16吨 ,每吨利润5000元而估计出80000元。从上述的几组数据中,该所认为其量化依据不充分,因此,不认同此计算结果。5、飞鹏公司向鹏成公司索赔预期利润 600000元。此金额是飞鹏公司估计值,其提供量化依据不充分,因此,亦不认同此计算结果。飞鹏公司对上述审计结果虽然认为利润计算偏低,但表示同意接受,不需要再审计。而二被告认为按25%计算工程利润过高,而且要求对贵港血站工程重新复核 ,并认为康荣、邓文胜、朱伟业的出差报销是正当的 ,不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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