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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与深圳市华鸿防水材料不正(2)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原告庭审时明确指控被告华鸿防水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高分子益胶泥名称和相同的型号、包装、装潢,构成对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以及以原告知名商标为其商号,且两被告印制的宣传手册也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原告三份注册商标证,各类期刊及报纸对原告企业及华鸿益胶泥产品所作的报道,原告企业及产品所获各类证书,原告部分客户对原告产品的评价,原告“HUAHONG”商标获得福建省三明市知名商标证书,原、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原告及被告华鸿防水公司产品包装袋照片,原、被告印制的宣传手册,原告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律师费票据,以及调查费用的票据。

  被告华鸿防水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保护的商品不是知名商品。1、原告虽提供了大量报道及广告支出,但这只能证明其进行了某方面的宣传,没有相应的权威机构的认定,且仅举证证明其产品在当地是知名商品,是否跨省或全国知名却没有相应的证据。2、由于涉案产品是由水泥、河沙加少量添加剂的混合物,运输成本高,且易于就地取材,故决定了这种商品只能在本地知名,很难跨省或全国知名。二、“华禹”商标是我司成立时向国家工商局申请的商标。三、原告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提出“高分子益胶泥”和华鸿商号,原告庭上变更请求已过期限,而且高分子益胶泥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原告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可能跨地域给予保护,被告“华鸿”商号是经深圳市工商局核准注册依法成立的。四、我司产品外包装与原告产品外包装根本不相同,原告产品外包装上部标注了华鸿注册商标及图,下部是原告厂房的彩色图片和原告名称,而我司产品外包装只是普通包装,上部标注了华禹商标,下部是产品执行标准和我司名称。两种包装外包装根本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宣传彩页是粤华鸿公司印制,非我司所为。五、我司是2003年3月注册成立,9月试生产,至2004年3月生产场地拆除,实际上只试销了很少的产品,根本没有给原告造成什么损失。综上,原告产品不是知名产品,我司产品外包装与原告产品外包装不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华鸿防水公司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供如下的证据:国家工商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无机防水堵漏材料标准及试验报告、租赁合同及拆迁通知、原告宣传彩页、原告停用原包装袋通知及原包装袋、其他公司产品使用的包装袋、“是高的”牌高分子益胶泥宣传彩页及2004深圳市建筑新技术新产品精选。

  被告粤华鸿公司答辩称:一、同意华鸿防水公司的答辩意见。二、宣传彩页是我司印制并由我司支付了费用。我司于2000年6月与原告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至2010年才到期,我司于2003年5月与华鸿防水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我司根据上述两合同的约定印制了本案争议的宣传彩页,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粤华鸿公司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代理协议、收据和发票、代理协议、宣传彩页及收款收据、原告暂停使用聚丙烯阀口包装袋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于1995年11月在福建省三明市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6年5月研制生产出建材新产品高分子益胶泥。1997年8月7日及2002年12月7日分别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了“HUA HONG+双H图形”组合商标,“华鸿益胶+HUAHONGYIJIAO+双H图形”组合商标,“华鸿益胶泥+HUAHONGYIJIAONI+双H图形”组合商标。从1999年起原告为宣传其华鸿高分子益胶泥产品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包括在福建省、北京、南京、上海、广东、四川成都等地的报纸、电视台、展览会、杂志、网站等做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原告高分子益胶泥产品在上述多个城市的工程中得到应用。原告高分子益胶泥产品所获部分证书情况:1997年5月,“PA-A”型高分子益胶泥被福建省建委列为“1997-1998年度福建省建设系统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1999年5月,原告“PA-A”型高分子益胶泥被国家建设部列为1999年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2000年4月,原告“PA-A”高分子益胶泥被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推荐为工程建设产品;2001年7月,原告“PA-C”型高分子益胶泥被国家建设部列为“2001年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2002年1月获得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中心“推广应用证书”;2002年2月,原告高分子益胶泥被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列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2002年7月,原告高分子益胶泥“PA-C”(防水型)获得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局、环保总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4年2月,原告“PA-A、PA-C”型高分子益胶泥获中国建材流通协会、中国木材流通协会、中国化工轻工物资流通协会颁发“中国绿色材料标志授权使用证书”。2002年3月,原告“PA-A、PA-C型高分子益胶泥”被深圳市建筑新技术推广中心列为“深圳市2001年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2004年4月原告“HUAHONG+双H图形”注册商标获三明市政府颁发“三明市知名商标”。

  2000年10月,粤华鸿公司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三名股东为陈虬生、盛妙根、盛金海,经营范围为国内商业。庭审时粤华鸿公司确认其经营范围为代销原告产品,公司自身没有生产经营。2002年7月后已停止代销原告产品。

  2003年3月,华鸿防水公司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三名股东为毛文生、盛妙根、姜世华,经营范围为防水材料、建筑材料的购销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华鸿防水公司分别于2003年5月23日和2003年7月2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华禹+HUAYU+H图形”商标和“华禹+H图形”商标,该两申请已获受理并正在审理中。

  2000年3月30日,原告与粤华鸿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粤华鸿公司在其生产的高分子益胶泥系列产品及相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原告“HUAHONG+双H图形”注册商标,使用期限自2000年6月至2010年6月。粤华鸿公司据此于2000年11月委托深圳市德信美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了介绍原告“HUAHONG+双H图形”商标的高分子益胶泥宣传彩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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