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与深圳市华鸿防水材料不正(4)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综上,原告生产的“HUAHONG+双H图形”牌高分子益胶泥是知名商品,其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袋是其特有的包装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称高分子益胶泥和PA-A、PA-C产品型号是其产品特有名称和型号,以及被告华鸿防水公司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印制散发的宣传彩页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华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粤华鸿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的涉案宣传彩页。
二、深圳市华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万元。深圳市粤华鸿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深圳市华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10元,被告深圳市粤华鸿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不予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剑青
审 判 员 于春辉
审 判 员 阮思宇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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