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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都(中国)服饰与广州虎都服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6 13:45

  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池方平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鲁民三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岗路34号大院之二702房。

  法定代表人:杨振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存忠,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坚,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池方平,男,住所地,济南泺口服装精品市场南排6号。

  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都(中国))与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虎都)、池方平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济民三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广州虎都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虎都委托代理人王存忠、虎都(中国)委托代理人郭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池方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0年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514221号商标,注册人泉州市新城西裤服装厂,该商标上部为呈回头状的老虎图案,下部为英文“TIGER CAPITAL”。1996年3月28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泉州虎都制衣有限公司。2002年2月6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福建虎都服饰有限公司。2004年8月21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虎都(中国)。

  1995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766662号商标,注册人泉州市新城西裤服装厂,该商标上部为“虎都”二字,下部为汉语拼音“hudu”。1996年3月28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泉州虎都制衣有限公司。2002年2月6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福建虎都服饰有限公司。2004年8月21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虎都(中国)。

  虎都(中国)系从事服装、服饰生产的企业,“虎都”商标于2001年2月26日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虎都牌西裤T恤于2002年1月15日获得中国品牌管理体系指导委员会颁发的首届中国十大经典品牌荣誉证书,虎都牌西服西裤、T恤衫于2003年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颁发福建省名牌产品证书,虎都牌西裤于2003年12月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第514221号商标于2004年6月11日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虎都品牌于2004年6月28日获得世界品牌实验室颁发的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荣誉证书,虎都(中国)生产的虎都牌西裤于2004年9月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证书,虎都(中国)于2004年11月18日竞标获得中央电视台2005年广告服装类“标王”即广告金额第一,虎都(中国)于2004年11月获得人民日报市场信息中心颁发的中国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首选第一品牌证书,福建省高级法院(2004)闽民初字第0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766662号、第514221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虎都(中国)于2004年12月28日获得福建省企业市场占有评委会、福建省企业信息中心联合颁发的国内市场占有率100强证书,虎都(中国)于2005年1月获得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中国企业报社、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推选组织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证书,虎都(中国)于2005年1月1日获得福建日报社、福建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2004年闽派服饰品牌产业推动大奖,虎都(中国)法人代表董事长郭建新于2005年元月1日获得福建日报社、福建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闽派服饰十年发展风云人物荣誉证书,虎都品牌于2005年3月获中国服装协会颁发的2003-2004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荣誉证书,虎都(中国)于2005年3月获得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中国企业报社、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推选组织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中国西裤十大影响力品牌荣誉证书。

  广州虎都系从事服装设计、销售的企业,成立于2002年10月18日。2003年11月7日,广州虎都受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第753584号商标,为一虎的白描图。2005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3422366号商标,该商标标识为“HUCHEN”,注册人广州虎都,广州虎都公司在广州万佳服装批发市场设立总经销处,其产品在济南、南京等地销售。广州虎都在其产品上使用标有“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牌。广州虎都在南京玉桥市场的经销场所使用标有“虎都休闲西裤”字样的招牌。广州虎都在济南泺口服装精品市场的经销场所为池方平在该市场南排6号的经营店,该店销售广州虎都公司所生产的服装产品,其店门招牌上标有“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字样,“虎都”二字突出使用,比其它文字字体大,池方平在《齐鲁晚报》上刊登招商广告,其用语为“广州虎都裤类招商”。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广州虎都公司和池方平使用“虎都休闲西裤”、“广州虎都裤类招商”招商用语和在标注企业名称时突出使用“虎都”二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独占使用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同时,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池方平在标注广州虎都公司的企业名称时突出使用“虎都”二字,侵犯了虎都(中国)对第766662号“虎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广州虎都公司和池方平在经营中使用“虎都休闲西裤”、“广州虎都裤类招商”招商标识,不属于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将虎都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上述标识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将两行为人经营的服装与虎都(中国)第766662号“虎都”注册商标联系起来,从而损害虎都(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虎都(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池方平是广州虎都的特约经销商,且虎都(中国)无证据证实池方平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实施,故池方平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广州虎都公司既是上述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相关服装产品的生产者,其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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