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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都(中国)服饰与广州虎都服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6 13:45

  广州虎都使用“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是否有权责令广州虎都停止使用“虎都”作为企业的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中字号相冲突的问题。处理该问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的原则。本案中,虎都中国公司的商标注册早于广州虎都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且在广州虎都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使用虎都(中国)商标的服装及品牌在服装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虎都(中国)的商标于2004年12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虎都(中国)在2005年取得中央电视台服装类广告“标王”,证明虎都(中国)商标的美誉度及知名度在业内处于很高水平,因此,广州虎都公司以“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在同类产品上,明显违反诚实信用,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造成消费者认为虎都(中国)与广州虎都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其目的是使相关公众将虎都(中国)所生产的服装产品与广州虎都公司所生产的服装产品相混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

  综上所述,广州虎都公司和池方平在生产、销售服装产品中不当使用“虎都”二字,侵犯了虎都(中国)对第766662号“虎都”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两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州虎都公司在后注册并使用“虎都”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对虎都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广州虎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确有必要责令广州虎都在一定期限内变更企业字号。虎都(中国)要求广州虎都公司和池方平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与虎都(中国)所举证证明的两被告的侵权形式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虎都(中国)要求两被告销毁具有“虎都”字样的各种标签、吊牌、织麦、包装物及广告宣传资料,应属于停止侵权的执行内容,本院不再另行判处。虎都(中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减少的利益,并且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亦无法查实,但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属实,并参考被告的侵权地域、范围,时间长短及虎都(中国)的广告宣传投入,虎都(中国)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被告应负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广州虎都和池方平立即停止侵犯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第766662号“虎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广州虎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广州虎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四、驳回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由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人民5010元。

  一审宣判后,广州虎都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广州虎都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字号登记时间早于虎都(中国)取得“虎都hudu” 商标时间;广州虎都标明自身企业字号,属于合法经营;广州虎都不认可“虎都hudu”为驰名商标,一审亦未就此作出认定,故不应扩大保护。两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2、广州虎都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将池方平的行为认定为广州虎都突出使用虎都(中国)商标,属认定事实错误。3、法院判决广州虎都变更企业名称不当。

  虎都(中国)答辩称,1、广州虎都公司使用“虎都”二字作为工商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虎都”商标注册使用时间远早于广州虎都公司注册成立时间。“虎都”注册商标的在先保护权利与该商标的主体所有者何时受让取得无关。“虎都”注册商标及其所有者的“虎都”字号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广州虎都作为同业经营者,以“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是不正当竞争。2、人民法院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名称产生冲突时,对该冲突进行民事审判处理。广州虎都以“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其目的是使相关共众将虎都(中国)所生产的服装产品与广州虎都所生产的服装产品相混淆,造成公众的误认误购。人民法院有权判令其停止使用,以制止其侵权,维护市场公平秩序。3、池方平经营广州虎都公司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州虎都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虎都中国公司及一审法院均查取了池方平经销广州虎都的服装产品,而且广州虎都自认了侵权产品。因此,广州虎都公司诉称池方平行为与其无关不能成立。池方平处提供了广州虎都公司的许可证明,说明广州虎都公司与池方平存在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南京公正处的材料也证明了广州虎都公司侵权的情况。4、广州虎都公司在业内没有较高知名度,是靠“傍名牌搭便车”的手段,混淆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买。

  池方平在诉讼中未提供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广州虎都表示认可,仅就一审法院将池方平突出使用“虎都”二字的行为认定为广州虎都的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异议部分将在后一并裁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广州虎都使用“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广州虎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虎都(中国)第766662号“虎都hudu”商标权的侵犯。三、法院判决广州虎都变更企业名称是否适当。本院将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述争议焦点逐一作出分析。

  一、关于广州虎都使用“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若经营者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不但会扰乱市场秩序,也会损害相关消费者与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认定广州虎都使用“虎都”二字作为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考虑以下几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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