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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雅洁五金与北京三七二一科技不正当竞争纠(9)
www.110.com 2010-07-26 13:45

  因雅饰达公司将雅洁公司注册商标“朗高”注册为网络实名不构成商标侵权,三七二一公司作为注册商,其也不会对雅洁公司注册商标“朗高”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三七二一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因三七二一公司不是雅洁公司的竞争者,且其与雅饰达公司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其受理和注册网络实名“雅洁”、“朗高”的行为不会对雅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赔偿数额问题,雅洁公司未能提供因雅饰达公司的侵权所造成损失的确切证据,雅饰达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侵权获利数额,又无可供参考的商标使用许可费标准,因此对赔偿金额问题,应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情节等,并考虑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原审酌情确定雅饰达公司赔偿额为80000元,并无不当,但基于雅饰达公司系主要侵权人,其应承担本案的大部分诉讼费,原审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基于三七二一公司在得知争议后暂停了诉争网络实名的服务,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故本院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因侵权行为承担赔偿额酌定为5000元。

  关于雅洁公司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从网络实名“雅洁”、“朗高”链接指向雅饰达公司网站,利用的是雅洁公司的商誉,但雅饰达公司未通过该网站直接进行商品的交易,故原审判决认为赔偿足以救济其损失,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关于李满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李满铨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原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不正当行为,即在3721网站上立即停止使用“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第1037255号“雅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75元,由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637。5元, 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7。5元,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13100元,因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预付了一审案件受理费16375元,故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应将其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给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原审法院不再作收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5元,由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637。5元, 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7.5元,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13100元,因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均预付了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5元,故本院退回给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14737.5元,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14737。5元,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3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 张泽吾

  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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