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公司诉华宁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4)
www.110.com 2010-07-26 13:45
十三、被告上海锦亭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杰普公司(The Gap, Inc.)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十四、被告上海又一亭餐饮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杰普公司(The Gap, Inc.)的商标侵权行为;
十五、被告上海又一亭餐饮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杰普公司(The Gap, Inc.)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六、被告上海又一亭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杰普公司(The Gap, Inc.)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十七、被告上海和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亭餐饮管理分公司、被告上海小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锦亭酒店、被告上海锦亭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又一亭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杰普公司(The Gap, Inc.)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被告上海和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亭餐饮管理分公司、被告上海小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锦亭酒店、被告上海锦亭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又一亭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晨
代理审判员 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 陆 萍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晶晶
书 记 员 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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