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上海东方网与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不正当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1-04-24 当事人: 姜因锋、吴谷平 法官: 文号:(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109号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109号

  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文新大楼42层。

  法定代表人吴谷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姜因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寿步,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齐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钧主审,代理审判员陈默和人民陪审员李顺德、李勇参加。期间,被告于同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因所诉内容不符合反诉要件,故本院裁定不予受理。此后,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季诺,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寿步、朱妙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的前身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与解放日报社达成协议,委托解放日报社分别于2000年2月20日和3月24日申请注册了“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的域名,原告对该域名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原告使用该域名于2000年5月28日正式开通了名称为“EASTDAY东方网”的大型综合性信息服务网站。在网站的筹备阶段,从2000年3月26日起,原告就投入巨资宣传自己的企业形象和 “eastday.com”、“eastday.com.cn” 域名及“EASTDAY东方网”的服务品牌,并凭借其强大的资源优势和先进的设备、技术手段,使之成为上海和全国的知名网络服务品牌。然而被告在原告网络开通不久即开始经营名称为“EASTDAYS东方网”、域名为“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的网站。被告网站的首页页面及其它频道页面与原告极其相似,其九个频道名称与原告网站开通时的频道名称一字不差,且每个频道的页面风格、布局、文字、色彩、字体等选用也仿照原告网站,或者完全相同、或者十分相似。被告网站的许多内容也来自原告网站,却赫然注明“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与建立镜像”,且在自我介绍栏目中声称,其“东方网是中国地区最大的提供新闻媒介服务和相关信息服务的媒介网站之一”,并据此在网上进行公开的广告招商。此外,被告还注册了“soohu.com.cn”、“suhoo.com.cn”等与其它知名网站相似的域名,实施恶意抢注的不正当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经营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著作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EASTDAY东方网”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知名商品(服务)特有装潢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损害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六、在原告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合理的调查费用。

  根据上述诉请,原告主要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

  上海三亚信息广告有限公司为原告设计“EASTDAY.com东方网”标识装潢的《说明》,上海市公证处公证的于2000年8月1日下载的原被告网站上述系争页面的打印件,反映原告创设的页面,及被告的页面与之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原告为宣传其网站和其主张的上述知名商品(服务)特有的名称和装潢及享有知名度的报刊、视听等宣传资料、统计资料;《关于东方网相关域名注册及使用协议》和《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域名注册及使用补充协议》,及CNNIC域名信息查询资料,原告以此证明其现已为“eastday.com”域名的注册人;上海网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被告抢注域名的情况说明、被告注册的与搜狐网站国内域名相近似的域名“soohu.com.cn”和“suhoo.com.cn”等域名注册登记资料,以及从被告的另一网站“域名星空(Namesky)”上摘录的由其发表、转载宣扬域名抢注的两篇文章,说明被告故意实施了系列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上海市公证处公证的于2000年8月1日、3日下载的被告网站上“广告招商”页面、“致网友”信的打印件,以证明被告进行虚假宣传;原告已支付的人民币4,800万元的广告费用的凭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用于本案的公证费用和其它合理调查费用的单据。原告依据上述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实施了综合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辩称,在2000年5月28日原告“东方网”正式开通前,Internet网上早已存在很多中文名称为“东方网”,以及包含“东方网”三个字的网站,因此,原告对于作为网站名称的“东方网”三个字不存在任何使用在先的权利。“东方网”中文域名的注册者是北京金视达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这两个域名的注册者都是解放日报社,而不是原告,因此,原告对此域名本身不享有任何权利,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合。从程序上看,原告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诉讼请求是竞合的,著作权和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都指向网页的页面,如同一主体侵犯同一客体,产生了两个侵权行为,原告只能主张其中的一项。在系争的2000年7月31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的“EASTDAYS.com东方网”网站既未开通,又未试运行,在此期间,被告的员工学习页面上传技术,这是正当的“合理使用”。被告的广告宣传是客观、正常的,被告所要建立的是一个商家至顾客间的电子商务网站,该广告宣传与8月份被告经营的“东方网上超市”网站的性质一致,并无不当。因此,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原告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均无法可依,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答辩,被告主要提供了如下反驳证明材料:

  截至2000年11月4日的网站注册查询结果,说明域名“eastday.com.cn”的注册者还是解放日报社,域名“eastday.com”的注册信息不明;NSI的域名注册建议,说明如果申请人申请的域名业已存在,域名注册机构会提示申请人在原来域名的前后加上前缀或后缀,或中间加上横线等构成新的域名,重新申请;具有相似域名或相同网站名称的网站示例,说明域名只有一字之差或中文名称相同的网站,在网络环境下普遍存在,可以和平共处;“东方网”和“eastday”的商标查询结果,说明原告对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中文域名“东方网”的查询结果,说明原告不是该中文域名的所有人;网站名称中包含“东方网”三个字的查询结果,说明原告对中文名称“东方网”不享有任何在先的权利;对“东方网络”网站的查询结果及示例,说明原告的“东方网”名称与“东方网络”名称产生混淆,进而说明原告“东方网”本身是搭“东方网络”的便车。被告提供了其“东方网上超市(www.eastdays.com)”正式开通的相关报道,以此进一步证明其未作虚假宣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