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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网与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不正当(2)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根据原被告诉辩称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双方证据交换及庭审质证,本案在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五个方面:1、被告是否实施与原告作品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原告是否享有“EASTDAY东方网”知名(商品)服务特有的名称权、系争网页页面知名(商品)服务特有的装潢权,以及被告是否实施与之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是否实施恶意注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被告在其网页上是否实施虚假宣传、损害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否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于2000年2月,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解放日报社、上海电视台等十余家新闻单位联合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投资,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采集、加工、发布、咨询服务。

  原告的前身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与解放日报社于2000年2月16日签订《关于东方网相应域名注册及使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鉴于原告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相关域名,故委托解放日报社办理相应域名(包括“eastday.com.cn”、“eastday.com”、“eastday.net.cn”、“esatday.net”)的注册手续;协议同时约定解放日报社完成上述域名的注册登记后,上述四项域名无条件地提供给原告独占性使用(包括网络使用、广告使用及其它使用),一旦原告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解放日报社即将上述四项域名依有关规定变更转移至原告名下,在未完成这一转移之前,解放日报社保障由原告独占使用上述四项域名。此后,解放日报社分别于2000年2月20日和2000年3月24日申请注册了“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的域名。2000年7月10日原告与解放日报社又签订《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域名注册及使用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立即办理“eastday.com”和“eastday.net”域名注册人由解放日报社变更至原告的手续,同时积极申请将“eastday.com.cn”和“eastday.net.cn”两项域名的注册人作相同变更。自2000年10月28日起,域名“eastday.com”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

  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是于1999年4月2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登记成立的私人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为人民币9.8万元,主营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工程、技术服务、域名注册、互联网信息发布、电子商务等,经营方式为咨询服务。

  (二)网页设置

  原告的筹建组使用域名“eastday.com”、“eastday.com.cn”设立了名称为“EASTDAY.com东方网”的网站,该网站于2000年4月27日推出测试版。筹建组于2000年5月15日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其网站可上载新闻内容。2000年5月18日,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原告准营证。

  2000年5月28日原告使用上述域名和网站名称正式开通其网站。原告在其网站上设置了“东方首页”和“东方新闻”等9个频道页面。从开通时起至系争事件发生后的一个阶段,原告网站各页面保持着同一的表现形式。

  被告于2000年5月27日申请注册了“eastdays.com”的域名,同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了“eastdays.com.cn”的域名。被告使用“eastdays.com”域名于同年7月下旬开通名称为“EASTDAYS.com 东方网”的网站,“eastdays.com.cn”域名未予使用。在其2000年8月1日的网站页面上,主要设有“东方首页”、“东方新闻”等共7个频道页面。

  在本案中,涉及原被告网站页面设置、布局及结构的比对,共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比对原被告网站“东方首页”频道页面的页头。两者各有三个部分组成。

  1、网标。原告的网标在于由手写体“e”的变体形成蓝色椭圆,四个红色球体穿过椭圆由大至小依次上叠,由此组成“网上东方明珠”的特定图案,位于页面的左上角。被告的网标在于由放大的红色手写体“e”字加浅灰色的弧线交替而成,位于页面的左上角。原被告的网标自成一体,各不相同。

  2、网站名称。原告的网站名称为“EASTDAY.com东方网”,横向排列于原告网标的右侧。其中大小写各异的“EASTDAY.com”都为粗黑体,字母“D”采用变体;中文红色手写体“东方网”系专人书写,与“.com”呈上下结构,横向排列于“EASTDAY”右侧。被告的网站名称为“EASTDAYS.com东方网”,其英文词语的造词,各类字体的选用,单个字母的变体手法,中英文的搭配,整个文字的排列顺序、结构编排、色彩运用与原告的网站名称的表现形式相似,差异之处在于被告的英文词语中多一个字母“S”。

  3、频道条。原告的频道条为在深底色上用白字依次写明九个频道名称的长条,载于上述网标和网站名称的下方,成为页头具有标志性装潢的下线。九个频道的名称依顺序分别为“东方首页”、“东方新闻”、“东方财经”、“东方体育”、“东方商机”、“东方生活”、“东方文苑”、“东方图片”、“东方论坛”。被告频道条名称、排列顺序、设置位置与原告的频道条相同,色彩运用近似。

  上述网标、网站名称和频道条组成一个综合图案,展示原被告“东方首页”页头的标志特征,构成其页头样式。综合比较原被告上述页头样式,其网标与网站名称及频道条的位置编排,结构布局、排列组合,以及色彩运用等表现形式十分近似。

  对于被告在其网站页面的频道条中所列示的“东方图片”、“东方论坛”频道,人们无法通过点击进入其页面。

  第二部分,比对原被告网站另设的“东方新闻”等6个频道页面的页头。两者也各有三个部分组成。

  1、网标。原被告各频道页面的网标与各自“东方首页”的网标相同。

  2、频道名称。在原告“东方新闻”、“东方财经”、“东方体育”、“东方商机”、“东方生活”、“东方文苑”6个频道页面上,各频道名称与“www.eastday.com”呈上下结构,横向排列于网标的右侧;其中,各频道名称为略带有变化的红色黑体文字,“www.eastday.com”为黑体字。将被告的相应频道名称与原告比对,其英文词语的造词,各类字体的选用,中英文的搭配,整个文字的排列顺序、结构编排、色彩运用与原告的表现形式相似,差异之处在于被告的英文词语中多一个字母“S”。

  3、频道条。与前述“东方首页”频道条相同,位于上述网标与频道名称的下线。

  上述各部分组成一个个综合图案,展示原被告的各频道页面页头的标志特征,构成原被告网站“东方新闻”等6个频道页面页头的样式。综合比对原被告上述“东方新闻”等6个频道页面页头的样式,其网标与频道名称及频道条的位置编排、结构布局、排列组合,以及色彩运用等表现形式十分近似。

  第三部分,比对原被告5个系争频道页面的栏目设置、布局及结构。

  1、比对原被告“东方首页”频道页面的栏目设置、布局及结构。在原告该频道页面的左侧,设置了“特别推荐”、“媒体连接”栏目,比对被告该频道页面的左侧,同样设置了上述栏目;在原告页面的中间,设置了“新闻精选”、“网络参考”、“东方精华”等栏目,比对被告的页面中间,亦设置了上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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