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恩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3)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一、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赣高法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为:青岛双龙公司立即停止在《双龙制药》报和其他产品宣传资料上刊载的虚假宣传,更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药品宣传内容。
二、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赣高法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为:青岛双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上登报向江中制药厂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赣高法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为:青岛双龙公司在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江中制药厂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驳回江中制药厂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6240元,由青岛双龙公司承担80%,即76992元;江中制药厂承担20%,即192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志培
代理审判员 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 王永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立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