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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梦网科技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博士种业不正(3)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顺泰公司和孟宁公司所印制的带有金博士公司“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和“JBSHI”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的5公斤装“郑单958”玉米种子包装袋,在加贴了创发公司和梦网公司制作的防伪商标后进入市场销售,上述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虽分别制作防伪商标和种子包装袋,但由于防伪商标需要和种子包装袋上所印制的防伪电话配合使用,故对最终导致大量假冒金博士公司的种子产品进入市场,给金博士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一侵权结果的发生,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创发公司和梦网公司所制作的防伪商标为10万枚,顺泰公司和孟宁公司所印制的金博士公司“郑单958”玉米种子包装袋为5公斤装,故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侵权行为给金博士公司造成的种子销售损失为50万公斤,金博士公司2006年“郑单958”玉米种子销售利润约为3.3元,总计利润损失约为165万元。金博士公司为调查、制止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侵权行为取证及配合公安机关侦察工作,故其要求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负担所支出取证费用及律师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所支出费用是否为合理费用如出行交通方式的选择、食宿条件及律师代理费用等均无法确定统一的计算标准,故对该部分费用考虑取证的范围、时间跨度等情况,酌定为10万元,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共应赔偿金博士公司经济损失为175万元。

  王祁生作为种子销售商户,未能根据合法渠道进行种子的购进和销售,其所销售的系侵犯金博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子商品,对由此给金博士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王祁生应当在其经销种子数量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经销该种假冒金博士公司“郑单958”玉米种数量为300斤,给金博士公司造成的利润损失为495元,考虑到金博士公司为调查制止王祁生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王祁生的赔偿数额为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创发公司、梦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金博士公司经济损失175万元,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之间互负连带责任。二、王祁生对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上述赔偿损失中的1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10元,其他诉讼费3802元,财产保全费9520元,共计32332元,由王祁生、创发公司、梦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共同负担。

  梦网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梦网公司向腾龙公司提供10万枚编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全部流入市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梦网公司向腾龙公司提供的仅仅是具有中性色彩的数据库(数码组),梦网公司提供的数据库本身并不构成本案涉诉商标的组成部分。四平公司委托创发公司印制“金博士种业”防伪商标时没有表明该商标是注册商标,而创发公司并无检索该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的义务。因此创发公司只能将其当作非注册商标对待。同样,在创发公司转委托腾龙公司制作商标防伪密码,以及腾龙公司委托梦网公司生成防伪编码的过程中,各公司均将该商标作为非注册商标对待。因此,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梦网公司在接受腾龙公司委托时,与其签定有《全国梦网防伪网企业入网协议书》,审查了相关委托协议及证明材料,完全符合《商标印刷管理办法》和《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刷非注册防伪商标的规定,履行了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梦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2、原审法院判决以金博士公司购进“郑单958”玉米种价格与其销售价格之差,作为金博士公司的利润,判决梦网公司及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给金博士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75万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在金博士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梦网公司提供给腾龙公司的10万枚数码组全部流入市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就以10万枚数据组作为计算损失的基数,属认定事实证据不足。3、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合法。其一,本案中四平丰烁公司是委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对委托他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人的行为,故应当由委托人即四平丰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追加四平丰烁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否则由其他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另外,创发公司提供了四平丰烁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其作为民事主体合法存在。其二,原审法院不应准许金博士公司放弃对腾龙公司和鸿飞公司的诉讼。既然原审法院认定腾龙公司、鸿飞公司与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则不应该准许金博士公司放弃对该两公司的诉讼,除非其同时放弃对该两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的诉讼请求,否则由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4、原审法院判决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相互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讲,本案中即使有证据证明梦网公司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错,也不应当与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互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应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根据自己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金博士公司对梦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顺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顺泰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陈培岳从张大毛所供的金博士公司的膜板及商标标识条提供给孟宁公司委托印制10000条包装袋,孟宁公司在印制过程中发现包装袋外膜中含有“金博士种业”商标标识,立即要求陈培岳提供合法手续,因其未能提交,孟宁公司立即停止印制,并将已印制2000条包装袋外膜予以销毁。外膜是半成品,因此,本案中,包装袋印制的第一道程序就停止了,绝不可能有生产包装袋产品流通于市场,造成金博士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顺泰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对于梦网公司、创发公司、孟宁公司所制造“金博士种业”商标标识及防伪标识,顺泰公司毫不知情,与顺泰公司没有牵连。金博士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顺泰公司在市场上销售过带有“金博士种业”商标的包装袋。2、原审法院判决赔偿金博士公司经济损失175万元,及赔偿额由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之间互负连带责任,证据不足。其一,原审诉讼时,金博士公司提交了腾龙公司、鸿飞公司具有共同制作侵犯商标的行为,金博士公司虽然放弃了对该两个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不能免除该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原审法院判决对该问题未作适当处理,且将赔偿额一并交给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有违法律规定。其二,原审法院判决根据创发公司和梦网公司制作的防伪商标10万枚,种子袋为5公斤装,认定销售损失为50万公斤,每公斤利润约为3.3元,总计利润损失165万元,明显错误。3、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顺泰公司与梦网公司、创发公司、孟宁公司之间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不当。其一,顺泰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从未与梦网公司、创发公司、孟宁公司之间有意思联络。其二,金博士公司诉顺泰公司非法印制了包装袋的行为,而梦网公司、创发公司、孟宁公司是非法制作商标标识及商标的行为,梦网公司、创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之间的侵权行为及结果不同,在认定事实及赔偿数额问题上也应不同。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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