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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门营销与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不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上海金门营销有限公司与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健必依保健品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5-10 当事人: 邹新民、蒋孝和 法官: 文号:(2007)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门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933弄1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甫光,上海市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四村264号101-104室、265号。

  法定代表人蒋孝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健必依保健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265号。

  负责人周国定,该厂厂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家伟,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门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门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依法延长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金门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建材、五金、汽配、日用百货等。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原名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8日。1994年2月4日,袁亦丞(甲方)与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乙方)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因企业发展需要委托甲方研制健必依营养口服液,甲方提供配方及工艺条件,根据乙方要求对所提供的配方进行调整,并提供小样样品和报批必需的全部书面资料,乙方则提供做小样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并支付技术劳务费七千元。2002年11月11日,袁亦丞书面声明,其在1994年2月4日与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由其将健必依营养口服液的原始配方转让给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该公司支付七千元转让费用,且已履行完毕。1994年6月27日,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将健必依营养口服液送交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验,1994年7月8日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果符合企标草案。1994年8月19日,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为生产、销售健必依营养口服液专门成立了下属分支机构上海健必依保健品厂(以下简称健必依厂)。1994年8月31日,上海市农场管理局工业管理处核准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使用的产品标准企业代号为BKEE、图样与技术文件企业代号为EE。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在1994年9月1日发布并于10月1日实施编号为Q/BKEE1-94的健必依营养口服液上海市企业标准。1997年9月5日,国家卫生部向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健必依厂就健必依营养口服液颁发保健食品证书。

  1994年8月20日,金门公司与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签署《健必依营养口服液联营协议书》。协议对资料提供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结算价格、市场铺底数量、产品包装、销售指标、货款结算方式、协议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协议还规定,经双方协商,确认健必依营养口服液为金门公司的产品,由金门公司委托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生产,由金门公司开拓全国市场。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向金门公司提供产品所需的全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广告证明及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上海食品卫生检验监督所的批准文号及各项所需资料,金门公司销售的是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生产的健必依营养口服液。双方共同认为健必依营养口服液盒子包装采用金门公司出品,健必依厂生产,产品的商标、条形码和外包装由金门公司提供。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未经金门公司同意不得生产此产品,否则金门公司作假冒产品处理,并追究由此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该协议有效期为1994年9月30日至1999年12月31日。

  1999年3月4日,金门公司与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签署《健必依营养口服液销售代理协议书》。协议同样对资料提供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结算价格、市场铺底数量、产品包装、销售指标、货款结算方式、协议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但是对1994年的《健必依营养口服液联营协议书》作了修改和补充。该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确认健必依营养口服液由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负责生产,金门公司负责销售。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向金门公司提供产品销售所需全套的卫生部批准文号、保健品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广告证明等资料。双方共同认为健必依营养口服液盒子包装采用健必依厂出品、金门公司总代理。为了维护产品在市场的稳定性,产品的商标和包装由金门公司提供,产品包装维持原状。双方确认以黄河为界划分销售区域,黄河以北由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自行销售,但不能采用与金门公司相同或相仿包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市场混乱,黄河以南则由金门公司负责销售。该协议有效期为五年,从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005年11月17日,金门公司与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签署《健必依营养口服液合作协议书》。协议继续对资料提供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结算价格、市场铺底数量、产品包装、销售指标、货款结算方式、协议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但是对1999年的《健必依营养口服液销售代理协议书》作了修改和补充。该协议约定,健必依营养口服液由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下属非独立分支机构健必依厂生产,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同意由金门公司在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四地区范围内销售。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向金门公司提供生产厂有关产品销售所需的资料,包括卫生部批准文书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销售文件复印件。双方共同确认金门公司销售的健必依营养口服液产品包装盒上印制“上海健必依保健品厂生产、上海金门营销有限公司销售”的文字,外包装仍按原样不变。金门公司的销售区域为江、浙、沪、皖地区。金门公司若需进入除江、浙、沪、皖外的其他地区,必须事先征得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书面同意。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在江、浙、沪、皖地区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该协议有效期为两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协议同时还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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