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案例(4)
www.110.com 2010-08-05 13:02
木家具厂职工大会决议、1998年4月17日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的申请报告、1998年4月2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经七路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报告、1998年6月16日原、被告及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签订的协议书和企业兼并附加协议、1998年6月 24日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批复、1998年7月3日交接会议纪要、2000年1月14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职工集体上访情况、1999年11月22日济南市市中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的证明、1999年9月21日原告向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请示、1999年9 月23日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批复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兼并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的协议,是经该厂职工大会同意,在对该厂的资产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由原告报经区经委批准,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其内容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该合同为双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享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收取转让金的权利,并承担根据协议规定将家具厂交付给被告的义务。被告享有依约接收家具厂的权利,并负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期支付转让金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将家具厂交付给被告的义务,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收取转让金的权利没有得到实现。而被告只按协议享受了接受家具厂的权利,却没有履行保障职工利益并按期支付转让金的义务,已构成严重的违约。被告在兼并家具厂时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所记载总资产 12422620元,目前资产已不足100万元,其中还包括60万元的债权,这说明被告自己的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已经丧失了偿还转让金和继续履行兼并家具厂的实力;兼并家具厂后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很快使企业陷于困境,拖欠职工工资、统筹金、拖欠原告的转让金,引起了职工到政府的上访,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被告兼并家具厂后虽然和全部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仅签了一年半的合同,1999年12月24日到期后也没有再续签,因此被告从其主观上并没有想通过企业兼并搞活家具厂,盘活企业资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被告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兼并的家具厂也陷于困境,由此,可以看出兼并协议的履行已违背了签订协议时的初衷,兼并协议的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被告拖欠原告的转让金已无能力交付。故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且无能力继续履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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