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24日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原告的请示。
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于1998年7月3日进行交接,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就企业兼并所涉及的问题全部达成协议。1.人员交接:实际移交的在职职工为68人(其中残疾人员32 人),退休职工16人。2.财务和财产交接:以兼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3.关于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的印鉴问题,在新印鉴未启用前,可继续使用,但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兼并方负责。4.家具厂被兼并后仍享有原社会福利企业性质和所享受的待遇。5.家具厂恢复生产阶段,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应给予必要保障,包括企业转入正常生产经营后的整个工资、福利待遇等应不低于企业兼并前的水平。1999年7月19日被告到工商部门将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的法人代表变为焦凯,隶属关系变为被告,注册资金未变。
被告兼并家具厂后于1998年6月24日同家具厂的全部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半。兼并后至1998年底企业职工的工资、统筹金正常支付。自1999年1月开始经营情况恶化,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统筹金,仅1999年1月至10月就拖欠统筹金79630元。在签订兼并协议时被告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所记载总资产12422620元,目前净资产不足100万元,其中还包括债权60万元。
1999年4月19日,家具厂部分职工携有72人的联名信到济南市委上访,6月7日又有46名职工集体到市委上访,从4月至7月期间,还有部分职工经常到区政府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该厂被被告兼并后,职工的工资等福利得不到保障,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兼并协议。
被告按协议应于1998年9月23日前向原告缴纳的转让款160万元至今未付,被告称其已交给原告5万元,但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1999年9月21日原告向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请示,要求通过诉讼终止与实行所签兼并协议,解除兼并关系。1999年9月23日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原告的请示。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兼并协议,归还原企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1998年4月16日济南市中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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