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6日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根据《工会章程》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就企业被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兼并一事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全厂职工除部分智力残疾者外,在岗的56名职工全部参加了会议。到会的职工经过充分酝酿,最后与会职工举手表决,全部同意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被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兼并。
1998年4月17日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向原告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载明:根据我厂实际,在与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厂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被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兼并。此报告当否,请批示。
1998年4月20日原告向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请示批准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被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兼并。
1998年6月16日原、被告及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兼并家具厂,兼并后,家具厂的全部资产和全体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由被告接收和安置,经双方确认的全部债权债务同时转移到被告。家具厂现有经营部一处,由原告用被告支付的转让款将该经营部的全部产权买断,企业兼并后原告不再向被告交接。兼并手续经区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家具厂全部职工转为被告职工。
同日三方又签订企业兼并附加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兼并家具厂是指:接收家具厂现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用地、厂房、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设备);享有和承担该企业账面上的全部债权债务(见评估报告);接收安置该企业现有在册的全部在职和退休职工(详见花名册)。被告兼并家具厂,须缴纳转让费。转让费的具体数额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621万元为底价,扣减企业职工的安置费、风险金等共计276万元,再扣除原告买断经营部的 25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缴纳转让款320万元。从兼并协议经上级正式批准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告先付50%,即160万元,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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