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并购主客体的变迁
企业并购的主体当然是企业,它不可能是政府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但还是存在着较大区别。首先,企业规模发生了较大变化,它正由过去企业并购中的大企业演化为目前的巨型企业。除少数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外,现在积极从事企业并购行为的巨型企业在过去也曾经经历过多次并购行为。其次,并购主体所属行业随时间的变化发生了较大变动。从行业角度看,前几次并购立足于一些传统产业,而最近的并购行为多发生于一些新兴的、发展迅速的行业,并购主体更多地依靠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完成规模日益扩大的并购行为。
在资本积累初期,由于企业自身资本力量有限,其并购对象往往是一些经营状况不佳、债务负担较重但确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而在现阶段,并购则主要选择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甚至具有同等竞争能力的企业。这样,便于有效降低企业竞争压力,实行市场垄断,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做到“强强联合”。
(四)企业并购程序的变迁
早期并购方式落后,其进程比较秘密,并购主体对并购对象的选择、确定等都是不公开进行的,因而对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及公众来说,都会感到突然。而现代企业并购更多采用协商条件下的善意收购方法,在双方意向达成后就会公示,因此方法更加科学。目前美国公司并购主要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其并购程序可以分为聘请财务顾问、确定目标公司、事先在股市上收购、确定差价与出价方式、出价时间,发生通告、双方竞争价、谈判、达成协议等步骤。每一件企业并购案,都是由投资银行家、律师、会计师、出价人、股东等共同完成的。
除上市公司的并购外,国际通行的公司并购都遵循规范的法定程序,首先由公司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批准后组建债权人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和债务状况进行评估,制订并提交公司并购计划给法院,法院依法对并购计划是否公平、公正和切实可行进行审核,最后批准计划,并购计划经批准后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企业并购方式的变迁
公司并购有两大鲜明的特征:一是并购主体为微观企业,二是并购行为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干预只发生在诸如出现垄断行为场合,且干预方式为法律手段。因此,在并购方式的选择上,企业往往考虑选择一些低成本、高效率的并购方式。
在早期的并购行为中,由于企业规模较小,被并购方不想被自己规模相差不大的企业并购,因此往往设法阻止,采取种种反并购措施。因此并购方式大多是一次性兼并或收购。到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机加入,有一个阶段盛行杠杆收购的方式。到90年代以后,并购双方更多地采用借助证券市场协商定价的方式完成收购,这是一种善意收购。总体而言,其大致经历了从恶意收购到杠杆收购,再到善意收购的变化过程。同时企业对被
并购的态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早期的企业往往不愿被并购,将被并购看作是“经营无能”的结果。到了20世纪末,许多企业主动寻求大企业并购自己。
二、企业并购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并购是实现企业之间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手段。从社会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并购也是对社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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