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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4)
www.110.com 2010-08-05 14:34

届满前提出。

  10、如何解决供电所依法签约的问题

  在合同签订上,各地供电企业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高压供用电合同由用电营销部以供电公司的名义组织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负责并以供电所名义组织签订,若供电所已经办理了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其当然具有合同签约的主体资格,但若没有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以供电所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时会被法官认定为无效合同,防范此类风险的解决方式有:

  (1)为供电所办理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由供电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供电所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或由供电公司以企业内部公文的形式明确供电所的签约职责,并将委托书或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或对客户作告知笔录;

  (3)供电所以供电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11、合同的期限问题

  原电力工业部1997年制定的供用电合同文本设立了合同有效期条款,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时原合同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为防止法官因原合同超过有效期而被判无效,可采取:

  (1)合同届满时,与用电方及时续签合同;

  (2)修订合同文本,在合同有效期条款中增添“有效期届满后,若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这与合同法理论遵循交易惯例的原则是相符的;

  (3)在用电方不要求约定合同有效期时,可不约定该条款,以避免大量的重复签订工作。而只是在发生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时,修改、补充、中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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