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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国企的职工就业问题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收购国企的职工就业问题

  将被收购国企职工就业问题放在最后来分析,并不是说这个问题不重要,恰恰相反,这个问题应该成为政府在审批外资收购国有股时考虑的重点。被收购国企职工的就业属于地区经济发展的长远问题,也属于在收购谈判中代言人缺位的问题,更是同我国国情有关的大问题。

  检索有关国有企业股权收购的法律法规,很少看到将股权转让与职工就业相关的规定,而且在我国以前的行政管理法规中也较少涉及就业问题。但实际上这却是外资收购国企中最重要的问题。我国政府曾经提出过国企“减员增效”的口号。这个口号由上市企业提出来是合理的,因为上市企业为提高利润必须降低成本,为股东权益创造更大价值,而减员是企业降低人力成本的有效方法,可以间接创造利润。但是,这个口号由政府提出来就让人费解了。因为解决就业是政府的职责,企业是否创造效益则并不是政府的职责。政府提出企业“减员增效”,社会失业人数就会相应增加,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失业人数增加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发社会危机,所以我国政府文件中提出“减员增效”不久,又在政府政策中动员全社会开展“再就业工程”,大力号召全社会(包括已采取“减员增效”的企业在内)都来关心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作为一项政策,“全社会都来关心再就业”的含义还是抽象的,但在实践中,就业问题的解决却是具体的,具体到每个企事业单位对每一个下岗职工的具体安置。换言之,要求全社会每个企业都来关心再就业工程,就意味着各个企事业单位都要为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而这与企业的“减员增效”是有着内在的矛盾的。

  由于政府过去在观念上对这两个相关问题的理解不同,所以以往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中较少有关于职工就业的刚性规定。这是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中存在的缺憾。在外资收购企业国有股权时,则应该弥补此缺憾,将对职工的就业安排作为最重要的考虑。笔者认为政府不是公司,更不应仅是国企大股东代表,而是代表全体国民的政府。所以,政府应该在外资收购国企股权问题上调整思路,从公司化的政府,大股东化的政府,调整到代表全体国民就业利益的政府。

  从我国内部环境来看,我国有13亿人口,40%是城市人口,都市化过程日益占用着农村土地。这部分农村劳动力失去土地后进城打工,使城镇劳动力供应大于需求。加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就业问题成为我国政府长期需要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从外部环境来看,发达国家的就业压力导致其在进口贸易上对我国出口施加压力。国际经济跨国公司化和各国国内就业问题政治化之间的矛盾,导致国际贸易报复与国际货币汇率不稳定,从而对国内就业产生影响。当WTO开放市场的国际贸易规则和世界经济跨国公司化趋势更加明显时,激烈的竞争带来的就业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显得更加突出。

  可见,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来看,我国政府保障充分就业的责任都十分重大。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政府,大多具有明显的公司化倾向,即依靠发展地方企业来解决就业问题。国际经验证明这个思路并不是万灵药。许多发达国家政府鼓励本国经济跨国公司化,但跨国公司在将投资转移到全球后,仍然具有本国就业对政府的压力问题。同样道理,当地方政府考虑地方国企发展战略时,即使以全国化甚至全球化的眼光,本地就业问题也依然是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所以地方政府在转让国企股权时,就应该从更加长远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将来政府依靠什么来保障社会充分就业?

  过去地方政府为了扩大生产,投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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