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公司股东,夫妻对簿公堂(4)
www.110.com 2010-07-08 22:38
被告魏耀知道或应当知道扬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也应知道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可能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和财产权,而其仍与张有明签订《收购协议》,主观上明显存有过错,故其以张有明整体转让扬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之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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