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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中的价值倾向及若干制度安排(11)
www.110.com 2010-07-09 11:38

    首先,公司法规定控制股东凡与公司进行关连交易的,其不得参加有关决策行为的表决权。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董事会层面的制度安排

    1.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规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4.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召集的,有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监事会还不能召集的,持股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自行召集。

    5.规定董事会决定应当作出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只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规定)。

    6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职,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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