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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中的价值倾向及若干制度安排(9)
www.110.com 2010-07-09 11:38

    4.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可另外作出规定。

    5.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特殊案情)

    6.第45条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这里,考虑到虽然通常情况下,董事长、副董事长可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公司法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任命,公司章程可能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7.第46条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8.第47条规定董事会行使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0.第50条规定经理的职权除法定职权外,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意:董事会授权不得超越董事会自身的权力,不得侵犯股东会的职权和损害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1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1.第54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第56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3.第72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做另外的规定。

    14.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行为灵活约定的规定

    1.第82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中除法定事项外,股东大会会议认为必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第101条规定对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除法定事由外,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3.第100条规定准用第38条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确认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

    4.第109条第3款、第4款规定准用第46条董事任期的规定、第47条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尊重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5.第111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对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作出自行决定。

    6.第114条规定准用第50条关于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认可董事会或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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