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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琼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上诉一案(2)
www.110.com 2010-07-08 22:55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蒋琼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蒋琼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退还原单位。

  宣判后,被告人蒋琼不服,以“本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份上诉人蒋琼为了注册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与拉萨华通建材公司的何联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实际未履行),合同约定位于拉萨市金珠西路工业用地143亩租给上诉人蒋琼(经拉萨市地价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为1430万元),期限为30年。并以此合同上诉人伪造了两张金额分别为1000万和430万元的土地租金虚假付款收据。上诉人蒋琼持该收据和未付给西藏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费894500元的虚假票据,要求西藏自治区会计事务所为其注册公司验资,区会计事务所于1999年7月8日,依据以上收据和合同为其出具了内容为:西域公司发起人蒋琼、肖万金、陈兴全三人,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蒋琼投入8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6%;肖万金投入5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6%;陈兴全投入1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的验资报告。上诉人持此验资报告到区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区工商局依据该验资报告给上诉人注册登记了西域公司,但当时由于143亩土地使用权证不在上诉人蒋琼名下,区工商局只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要求待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在上诉人名下后再发正本。1999年7月份,蒋琼办厂所需的土地经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以30万元购得堆龙德庆县4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区土管局对该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该局评估作价为2715.63万元。随后蒋琼持该报告到会计事务所要求在不改变文号和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替换未过户的143亩土地验资报告。1999年10月份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替换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购买房屋的合同及发票;设计费收据、购车、车库及车辆购置税发票;购买三块劳力士手表及购首饰发票;现金支出帐页及还款记录、电汇单、自带汇票、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原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主任许国兴、江苏苏净集团钢结构分公司经理许伟荣、个体户钱钧、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朱正钧、堆龙德庆县土管局会计次仁普赤、长安肉联厂的法人杨大胜、区外经贸厅对外经济管理处处长达瓦次仁等证言及土地使用证;2000年1月6日区计委(2000)01号会议纪要、藏农财字[2000]51号文件、新西兰阿富科公司的证明材料、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征地建厂的请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书、农行康昂东路支行副行长安红英、农行区分行信贷管理处处长张军在法庭上的证言;西域牦牛食品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复、农行于2002年6月20日的贷款情况调查说明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蒋琼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蒋琼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退还原单位。

  宣判后,被告人蒋琼不服,以“本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份上诉人蒋琼为了注册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与拉萨华通建材公司的何联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实际未履行),合同约定位于拉萨市金珠西路工业用地143亩租给上诉人蒋琼(经拉萨市地价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为1430万元),期限为30年。并以此合同上诉人伪造了两张金额分别为1000万和430万元的土地租金虚假付款收据。上诉人蒋琼持该收据和未付给西藏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费894500元的虚假票据,要求西藏自治区会计事务所为其注册公司验资,区会计事务所于1999年7月8日,依据以上收据和合同为其出具了内容为:西域公司发起人蒋琼、肖万金、陈兴全三人,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蒋琼投入8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6%;肖万金投入5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6%;陈兴全投入1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的验资报告。上诉人持此验资报告到区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区工商局依据该验资报告给上诉人注册登记了西域公司,但当时由于143亩土地使用权证不在上诉人蒋琼名下,区工商局只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要求待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在上诉人名下后再发正本。1999年7月份,蒋琼办厂所需的土地经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以30万元购得堆龙德庆县4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区土管局对该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该局评估作价为2715.63万元。随后蒋琼持该报告到会计事务所要求在不改变文号和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替换未过户的143亩土地验资报告。1999年10月份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替换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000年1月份,西域公司的牦牛食品生产开发项目经区计委批准立项。同年5月18日蒋琼便以在拉萨新建牦牛食品生产线为由,用自己30万元购买的467亩土地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1800万元。当时银行以上诉人抵押的土地价值不足和自筹资金未达到20%为由,未能通过。2000年8月1日,西域公司的牦牛食品生产开发项目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下发的藏农财字[2000]51号文件,确定为2000年第二批乡镇企业及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推荐贴息贷款的项目之后。西域公司持此文件第二次以该公司在拉萨建设牦牛食品生产线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3200万元人民币,当时由于上诉人蒋琼没有项目贷款自筹资金和抵押物价值不足,仍未能通过。2000年10月26日,蒋琼以同样的理由第三次向农行申请贷款3200万元,银行审贷会经调查仍以上次不能给上诉人贷款的同样理由未能批准向其贷款。2000年12月4日,蒋琼仍然以上述建厂为由第四次向农行申请贷款2200万元,其中以购买的堆龙德庆县467亩土地作抵押(该土地评估价为2715.63万元,银行在调查中认为这块土地按1000万人民币抵押值),农行西藏分行以此地抵押贷款700万元。其余贷款农行西藏分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让该公司再找一家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于是蒋琼找了四川省绵阳市金海(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为其贷款1300万元提供担保。2001年2月8日,经农行西藏分行审贷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给西域公司贷款2000万元,同时分行还以上诉人的自筹资金必须达到20%作为贷款条件。2001年4月份,农行西藏分行康昂东路支行派副行长安红英和上诉人一同赴四川绵阳市金海公司签订了1300万元贷款担保合同。后上诉人为了达到银行要求的20%自筹资金,指使许国兴前往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净集团)与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编造了该公司已向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付货物定金516万元的虚假事实,并将其虚假收据交给安红英副行长。同时上诉人还编造了该公司已向四川省商业设计院付185万元设计费的虚假收据(实际只付5万元)、向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建筑公司支付132万元平场费的虚假发票(实际只付4万元)、向西藏顺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94500元装修费的虚假收据以及新西兰阿富科公司设备投资6300万元。并称其申请项目贷款的自筹资金已达到了20%的要求。由此,上诉人于2001年4月24日获得了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为期3年的中期企业贴息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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