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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零售业市场结构优化的影响(3)
www.110.com 2010-07-09 14:16

    尽快建立配套法律体系

    制定和实施零售业网点布局法,加强零售商进入的“社会性管制”。20世纪60至70年代,从欧美引进的新兴零售业态,如大型购物中心、大型综合超市等在日本各个城市得到迅猛发展,对中小零售商造成了直接的冲击。日本政府于1973年颁布了“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业活动的法律”(简称大店法),实施《大店法》的目的是保障大型零售店周围中小零售商的事业活动机会,形成健全的零售产业;充分考虑保护消费者利益,尽力降低大规模零售店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000年6月1日,日本正式出台《大规模零售店立地法》(简称立地法)。

    《立地法》的目标是开设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店时,基于大型商店的大规模客流、物流的特性,要求大型商店注重与社区之间的协调、地区改造的相关性。因此,我国零售业网点布局亟待解决立法严重滞后问题,《商业网点法》、《大型零售店选址法》,以对商业网点的战略性规划来保护国内零售商的利益、促进国内零售商的发展。尤其迫切需要制定的是《大型零售店选址法》,加强商业区位建设的科学性和程序性;尽快规范目前国内外大型零售企业纷纷在城市中心开设大卖场的局面,这种态势极易造成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百货店热”现象的再次发生。

  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从现状来看,尽管外资零售企业在某些业态的零售领域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且影响了中国零售业的市场集中度,但是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零售业的市场集中度还比较低,还没有形成垄断的现实。因此,零售业的反垄断政策应着眼于规范零售企业市场行为的角度来抑制企业的垄断行为。我国应加紧《反垄断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任何企业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共谋垄断市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有效地预防外资零售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垄断。

  鼓励并购与退出

  考虑到目前我国零售业中少数业态过度进入以及过度集中在少数大中城市形成过度竞争的态势,通过零售商之间的并购、业态转型和破产等零售商退出行为减少过多进入的零售商数目,一方面可以给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业绩较好的大中型零售商留下扩大市场份额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使分散的零售产业资源适度集中起来,促进大中型零售商低成本地快速成长。目前,在国内零售企业并购中,地方政府往往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拉郎配”现象比较严重。一是为了引进外资。如“华润”入主江苏苏果超市,江苏省政府为了进一步吸引华润的投资只好做出较大让步。而外资企业也正是看到了地方政府急于引进外资的需要,因此,其收购、控股国内业绩优良的零售企业时,首先不是直接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而是与当地政府进行讨价还价。不是说引进的外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不如国内零售商,但至少企业目标与政府目标并不一致,有时难免会为了“全局利益”而牺牲企业的“个别利益”;二是地方保护。这主要发生在外地企业并购本地零售企业时,因为本地零售企业被并购后,原来自己任命的经营管理人员将失去职位,甚至职工要被精简。同时,外地并购者不会并购极差或濒临倒闭的零售企业,总是愿意并购目前业绩较好的企业,这势必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小金库”。此外,地方政府还想借助业绩较好的零售企业带动业绩不好的本地零售企业,自然不愿让外地企业并购本地业绩良好的零售企业。实际上,只要操作规范化,由国内其它地区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业绩优良的大中型零售商并购本地的零售企业,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的长期负债,提高既有零售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且有利于打造地方政府引进资本、技术等的“良好形象”。所以,从积极推进国内零售商规模化、市场结构优化以提高零售业现代化水平及其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出发,必须杜绝地方政府在零售企业并购中的“不当介入”,扫除国内大中型零售商规模扩张的体制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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