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产生何种法律效果,两种程序中具体清算法律行为如何衔接,是目前清算法律制度中的
空白之处,也是其中的难点之一。
1、解散清算中债权申报行为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影响。解散清算中的债权通知公告以及申
报程序,除了在申报期限、是否接受补充申报等有所不同外,与破产清算的相应程序和内容基
本相同。然而,对于解散清算中的已申报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应作为已知债权还是已申报债权?
对于解散清算中逾期申报或者未申报的债权,破产清算中应否给予申报资格?解散清算程序中
对申报债权的审查意见是否能够直接为破产清算程序采纳?这些都是破产清算债权申报阶段必
须解决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对于解散清算程序中已申报的债权,可作为破产清算中的已知债权,但不能
直接作为已申报债权,管理人仍需书面通知该等债权人,而债权人仍需申报后方能行使破产程
序中的权利。但在近年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实践中,普遍采用公告确认方式,将行政清理过程
中已申报债权确认为破产清算中的已申报债权,较好地解决了行政清算中巨量已申报债权向破
产清算过渡的问题。国务院新近公布施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也吸纳了这一做法。笔
者认为,在由解散清算转换而来的普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基于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债
权申报行为在主张权利性质上的一致性,可直接通过公告确认申报行为效力的方式,将解散清
算中已申报债权登记为破产清算中的债权申报。
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申报的债权应否被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程序接纳,涉及解散清算的债权
申报程序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清算理论,只有在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才能
被纳入解散清算范围,逾期申报的债权将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行使请求权。笔者认为,在清
算义务主体未滥用解散清算程序、清算组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债权申报通知、公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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