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法律问题探析(2)
www.110.com 2010-08-04 14:33
决定成立清算委员会,合资公司进入普通清算程序。1999年8月,合资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后,因合资企业承担了对中方借款担保的连带责任,为向中方行使追偿权,清算委员会诉至法院,双方就清算委员会的合法性及其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争议颇大。中方认为外方单方面成立清算委员会,将公司资产全部清算给外方,是违法行为。2001年1月,中方向某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该主管机关答复待司法程序结束后再行处理。2001年12月,二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仲裁机构已认定中方未出资的事实,合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有关普通清算的规定设立清算委员会并无不当,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影响在此前已成立并已开展工作的清算委员会的合法性,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2004年2月,中方通过其上级部门再次向某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该案正在处理之中,尚未了结。
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此案已将诸多问题曝于我们面前:合资企业此前进行的是普通清算,在1999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必须由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此类情形是否符合特别清算的法定条件?中方被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后,是否可以“投资者”的身份申请特别清算?浏览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规定,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条款或者内容缺失或者规定模糊,如果清算的法律依据尚且不明确,那么清算之难,可见一斑。//分页//
二、规则不尽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清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最主要的依据即为《清算办法》。结合实例可以看出,《清算办法》尚不完善,致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一) 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清算办法》第三条规定了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两种清算方式,对“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该《清算办法》进行普通清算;而对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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