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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4:44

  一、企业清算期间的审计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清算会计报表必须经我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报告。也就是清算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决定结业、解散、依法清算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审计,一般包括清算开始日和结束日会计报表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1、 清算开始日审计:对自年初或期初起至清算开始日止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目的在于使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主要针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报表做出审计。审计重点为: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计或分摊、表达与披露。清算开始日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经营期限、职工劳动关系及工资计算,而且是确定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的临界点,所以必须把握好。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清算开始日一般包括: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终止合同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被责令关闭之日。

  2、 清算结束日审计:对自清算开始日至清算结束时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和财产分配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旨在保护债权人、投资人以及企业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主要针对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进行审计。审计重点除清算开始审计的重点外,还有资产的转让价格是否适宜、负债的减免或偿付原因、有无对债权的放弃行为、有无未入账的收入等。法律对清算结束日并没有特别规定,但实践中,清算结束日一般要早于清算程序终结日。一般只有完成清算结束日审计后,才可能凭审计报告去办理外汇、财产分配、清算报告编制等工作,完成后续工作。

  二、企业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

  清算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与财务会计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又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有着许多的不同,清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区别在于:

  1、 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些基本假设对清算会计不再适用:财务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货币计量)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也是设计和选择会计方法的重要依据。但是企业进入清算后,由于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使这些会计假设的条件发生变化,自然也使这些原来被认为是合理也必要的假设变得不再合理和必要;如:会计主体假设,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情况下,会计主体是企业自身,而进入清算以后,随着清算委员会的进入,清算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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