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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智春等诉漯河市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侵权(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属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在上诉人交罚款20元后,已经完成。几分钟后被上诉人管理人员因泄私愤又到车前,双方发生口角引起撕拉,殴打致伤上诉人,属民事侵权行为,它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上相关联,应一并审理。

  我们认为此案现场执罚与殴打造成伤害是两个行为,而不是罚款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这是因为罚款2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单方的管理行为属现场执罚。现场执罚的特点在于:发现违法,即时处罚,相对人履行为结束。此案中上诉人交20元罚款,被上诉人出具20元罚款票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完成。相对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属城管行政案件。现场执罚后,上诉人驾驶车辆前行,被上诉人管理人员也步行到车前,因罚款中有积怨,双方发生口角,引起撕拉、殴打,给上诉人赵智春造成伤害,虽与罚款行为有时间上的联系,但不是罚款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也不是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被上诉人管理人员罚款后又去车前的意图,目的不是在行使职权,而是泄私愤。此行为虽发生在管理的地域范围内,但不是在职务范围中,不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事实行为,亦即属于第三条第三项关于“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对此种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二审法院作出漯河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一次性赔偿赵智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误工工资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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