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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安等申请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4)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赵治安、张建业被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和逮捕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取保候审措施不属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因此,赔偿委员会不予决定处理,依法驳回了赵、张二人的这项请求。但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从1994年7月扣押赵、张二人现金一直持续到1996年12月16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又延续到1997年8月16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立案仍不退还,事实上侵犯赵、张二人的财产权达三十个月,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因此,赔偿委员会依法决定限期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返还赵、张二人的现金,并赔偿扣押其款期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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