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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正的只有“程序”而非“党性”
www.110.com 2010-07-21 10:21

  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沁阳市政法委副书记吕兆国称:“我们沁阳没有办过国家赔偿,目前我还不了解国家赔偿的正规手续。”他表示,公检法的几名工作人员已经受到了处理,“我以党性保证公正处理这件事!”(据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原本应该自诉的案件,却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一再错判,8位农民被关押了1年左右的时间(最长的500多天,最短的也有200多天),最后却被不明不白地释放了,而且被要求领取“国家赔偿”。而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家赔偿应该是在认定错案或行政行为错误之后,由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决定。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是以“错案”为前提,而且肯定是“被动”的。可是,沁阳此案,既没有被认定为“错案”,8位农民也没有提出申请——既然不是“错案”,“国家赔偿”从何谈起?既然没有人提出申请,国家岂有“主动”赔偿的道理?

  也许沁阳确实“没有办过国家赔偿”,但《》对国家赔偿的范围、程序等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作为政法委的副书记,吕兆国理应比较熟悉;即使不熟悉,也应该查阅一下,岂能以“不了解”来搪塞?

  吕兆国信誓旦旦地表示“以党性保证公正处理这件事”,可“党性”能保障公正吗?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程序公正就是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虽然不讲程序也可能获得实质上的正义,虽然遵守程序也可能得不到正义的结果,但无程序的结果的正义性是无法检验的,无懈可击的程序至少可以让人相信它的结果是正义的。抛弃了程序,休说“党性”,即使是拿“脑袋”担保,也保证不了公正。

  其实,沁阳此案在实体上的不公正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8位农民的名誉还没有恢复,“取保候审”的他们从本质上讲还是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这种“标签”及伤害不是“国家赔偿”所能代替或抹掉的,因此,8位村民需要一个“说法”。其次,对有关责任人也应该有个“说法”。国家赔偿是因为谁的错误而赔偿?吕兆国说公检院的数名责任人受到了处理,到底是哪些人?怎么处理的?处理他们是不是因为“错案”?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不说清楚,此案就无异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这难道不是“看得见的不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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