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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误判怎样追究国家赔偿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司法统计资料,2001年受理的审判监督案件达到93576件,相当于当年二审结案件数的19%,比对初审的上诉率高出10个百分点。同年处理完毕的审判监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决的件数为23326件,指定再审的件数为5232件,两项合计结果占审判监督结案总数的31%.这意味着法院终审判决的大约五分之一受到挑战,而这些申诉或抗诉的大约三分之一又被证明是有理有据的。当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为2705件,占总数的40%,与前一年度同类案件的数字相比增加11.32%.这样高的误判率,这样大的刑事赔偿规模,这样快的索赔案增长,决定了有关部门对司法赔偿问题不得不重视、而又不得不慎重的态度。不重视会引起民愤,削弱国家的公信力。不慎重则会不堪重负,并降低司法权的威信以及独立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最高法院开始调整政策,把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与一般性国家赔偿区别开来。

  尽管《国家赔偿法》对与刑事赔偿分门别类,并规定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的司法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的程序规定,但对一般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法官的职务行为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别。从法解释学上看,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主要根据四种因素的考量作出判决,即:(1)作为请求对象的前诉的审判具有违法性;(2)有关的违法性影响到判决结果;(3)职务行为的违法性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4)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但是,国家赔偿法没有顾及第(1)、(2)两点,对第(3)点只是第24条规定了刑讯逼供、殴打施暴、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个人责任,对第(4)点则较详细地规定了统一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但不包括精神赔偿)。后来最高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有所补充,但并没有提出认定审判违法性的明文标准。虽然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问题的2000年解释提示了违法性判断的各种要件,但以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限,并不包括误判在内,这与即将实施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定内容是一致的。

  对审判的违法性判断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的只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2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5条把因故意或过失而受理了不应当受理案件的行为理解为违法,第7条把擅自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列入追究范围,第9条规定了故意不收集或核对证据而导致审判错误的情形,第12条规定了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情节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14条规定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等等。有些条款对违法性外延的划定似乎过于宽泛。无论评价如何,以这个办法为媒介,照理人们是很有可能把误判问题也纳入确认之诉的范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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