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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2)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1)被害人被致伤残花费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 生活处于恶劣的物质条件下。

  (2)被害人被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着落。

  (3)主要家庭财产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灭失,比如罪犯放火烧毁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家产等,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4)被害人死亡,使依靠其生活的人生活无着。

  (5)因犯罪造成其他情况,致使被害人生活极端困难的。

  4.补偿的形式

  对被害人的补偿,是采取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还是现金与实物形式并用?采用现金形式,是一次性的,还是按年金方式支付?国外一般采取现金补偿的单一形式,补偿金的支付是一次性的,而不采用年金的方式支付。有人认为,我国的赔偿制度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主要是为了使被害人摆脱生活困境。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的国情以及以往社会救济的方式,可以采取现金和实物单独或并用的形式。笔者认为,因实物补偿有一个是否合乎被害人需要的问题,实际操作中,被害人与发放机关会出现规模、样式、价值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还是采用现金形式为宜。补偿金应一次性支付。

  5.补偿的数量

  笔者认为,对被害人补偿时,其金额应考虑以下因素:

  (1)被害人被害性质、受损害程度和自救能力。被害性质、损害程度严重和自救能力差的应多补,反之,可少补或不补。

  (2)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有无过错,有过错的可少补或不补。

  (3)被害人是否通过其它法律程序得到赔偿, 已获得损害赔偿的不补或少补。

  关于补偿金的数额,各国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规定最高限额。如英国规定,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被害发生时工资的两倍。新西兰立法规定,金钱上之损失及费用开支的补偿,不得超过1000英磅。有的根据法令规定的基础额的倍数计算。如日本规定〔1〕:支付给被害人本人的,以被害者在被害前通常收入额的80%为基础额,根据身体伤害的程度,最高级伤害的补偿倍数为1340倍,最低级伤害的补偿倍数为1050倍;支付给被害者家属的,妻子、60岁以上的丈夫、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不满18岁的子女或孙子女,及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残疾病人,以1300倍补偿,此外的人以1000倍补偿。我国应如何确定补偿数额呢?笔者认为,可规定最高限额由确定补偿金额的机关视情况来决定。对被害人伤残的补偿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伤残补偿费标准为参考,但不能超过补偿金最高限额规定的数额。

  6.提出补偿的期间

  关于提出补偿的期间,国外有不同的规定。在日本,对犯罪被害者的补偿,是由被害者或其家属在知道犯罪被害时起两年内或者从被害发生时起七年以内提出。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2〕第706条规定,补偿金的请求应当自犯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丧失请求权;提起追究刑事责任时,一年期间应予延长自法庭对刑事诉讼作出确定裁判时算起。但逾期提出请求的人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当接受其请求。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提起补偿请求的期间,可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相一致,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这样,可以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已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与否、赔偿多少等情况,确定国家补偿的数额。

  7.补偿的裁定机构和程序

  对补偿的裁定机构,在日本是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在法国,补偿金应由每一上诉法院管辖区组成的委员会决定。这一委员会具有民事法庭的性质,作出的决定既是初次的,也是最后的。关于委员会的诉讼程序,由行政法院的政令予以规定。委员会每年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指定上诉法院所在地三名法官组成。笔者认为,在我国,关于补偿的裁定权可由人民法院行使。被害人被侵害的犯罪案件在哪一个法院审理就由哪一个法院裁定,并且由审理该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裁定。裁判后,允许申请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审判机关行使补偿金的裁定权,比公安机关、民政机关或专门成立的机关等单位裁定补偿金有其优势。表现在:(1)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已确定了被害人。案件在公、检机关时,因它没有最后结果,被害人的构成尚未定论。(2)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便于确定补偿的数量。(3)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可采取两裁终局制。 这样也有利于对裁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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