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也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起源于汉谟拉比法典,后为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吸收。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以缓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得不到“复仇”和“求偿”而对加害人和社会的仇恨心理,从而避免“以暴制暴”再次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因犯罪行为而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陷入极度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经济救助,同时体现了弱者救助理念和国家保护其公民的国家责任理念。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我国要在刑事诉讼中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所谓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是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没有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是指刑事附带民事审判途径)要求加害人赔偿,并就加害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也就是,如果加害人有责任有能力赔偿,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权再要求国家补偿。因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直接的侵权主体是加害人,是加害人直接的犯罪行为所致,按照“行为责任理论”理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虽体现了一种国家责任,但更多的则是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国家并不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主体。因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国家补偿前必须先行要求加害人实际承担加害赔偿责任。否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放弃对加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在对加害人的财产没有实际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
二、国家适当补偿原则。所谓国家适当补偿原则,是指国家对受害人的补偿是“救急不救贫”,是帮助生活困难的人(这里是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走出生活的极度困境,一般以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底线为标准。
三、补偿有限原则。
一是补偿数额有限。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国家承担的只是一种国家救助补偿责任,体现的是对弱者的救助理念,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责任。因此,国家对受害人的补偿金额应坚持有限原则,并且国家补偿金额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实际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金额之和,一般以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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