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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思考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改善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党的十七大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然而,由于一些案件未侦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缉拿归案或者因证据不足被作撤案、存疑不诉、判决无罪,或者虽被作刑事追究但本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境。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具有现实意义。

  2、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正和实现公平正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处于生活困境的被害方予以救助,可以避免被害方为获取赔偿而与加害方“私了”,从而依法保护被害方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地揭发、控诉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可以增强被害方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决定的理解、支持与尊重,化解其疑虑和不满,为司法机关对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决定提供有利条件。同时,被害人的困难并非其自身造成的,而是外力所加,是他人刑事犯罪造成的后果。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国家名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蕴涵了有损害就要有救济,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等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3、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被害方申诉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犯罪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方未得到任何赔偿的案件中,一旦自身生存状况恶化而得不到帮助,被害方就可能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失望、不满情绪,走上上访之路,甚至可能对犯罪人进行复仇或对社会进行报复。实践中,虽然多数刑事被害方上访的直接诉求是严惩犯罪人,但因犯罪人的加害行为导致生活困难也是不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长期上访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的重要原因。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解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对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减少社会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条件基本成熟

  1、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想与中央精神一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在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的人权保障时,也要防止忽视被害人的人权和社会的反映。2007年12月中央政法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建立救助基金、救助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同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社会舆论普遍对司法机关开展的救助探索工作给予积极评价,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符合社会公众的心理期待。

  2、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具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1994年,全国财政收入接近6000亿元,国家克服困难和阻力,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承担起了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不受非法司法行为侵害的责任。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已达到5.13万亿元。随着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国家财力有能力对刑事被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救助。

  3、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2004年以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有关机构的支持配合下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以河南为例,全省检察机关从2005年开始先后在11个市级检察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检察救助工作,通过采取实施法律救济、释理维权,实施经济救济、解决生活困难,实施社会化救济、提供长期帮助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进行积极救助。截止目前共救助被害人48人,发放救助金近120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从全省看,各地各部门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尽管救助的形式、方法、途径各种各样,但在救助的原则、对象、标准、程序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可以从不同角度为国家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有益借鉴。近年来,已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呼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立法,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

  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要明确救助原则。一是补充性原则,即刑事案件被害方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即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救助。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二是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三是有效性原则,救助应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而实施,不拘泥于形式。四是及时便捷性原则,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

  2、要界定救助对象。一是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包括致死、致残人员原抚养、赡养的人。二是发案后急需医疗救治且加害方不明或加害方不具备赔偿能力的生活困难被害人。三是因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殆尽,生活无着落的被害人(如因放火、爆炸致房屋、财产被毁,入室抢劫造成财产被洗劫一空等)。另外,对于因协助司法机关追诉犯罪以及为保护他人合法利益而导致人身伤害的公民,可不以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为前提,只要不能及时获得加害方赔偿的,可以适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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