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赔偿法 > 国家赔偿法论文 >
走向理性化的国家赔偿制度——以刑事司法赔偿(5)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5.对无罪的人错误定罪,但没有予以羁押的情况是否应予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但根据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该部分同样不能赔偿。这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

  6.无罪的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情形,是否应予赔偿?

  如果没有合法根据,而将无罪的人错误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侵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给其造成损害,国家是否应予赔偿?根据“有损害便有救济”的原则,国家应当予以赔偿,但我国国家赔偿法同样将其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以上只是简要列举了刑事司法赔偿中应当加以明确的几个问题,据此说明我国国家赔偿范围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缺失,即国家赔偿范围规定的过窄,过于笼统,将大量应当纳人其中的内容而不加分析地排除在外。这固然是基于我国国家赔偿立法起步较晚,国家财政负担能力有限的考虑,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加强人权保护,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修改现行国家赔偿法,适应国际上国家赔偿立法的趋势,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已成为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微观方面的缺失之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之缺失

  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司法侵权赔偿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关于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世界各国立法规定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归责原则方式,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也有人将之称为结果责任)和违法责任原则。三种归责原则各有利弊,各国根据本国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立法选择,通说认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违法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理论界多数学者认为,国家赔偿法将违法责任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归责原则作为解决国家赔偿责任的最终依据和根本要求,理应在国家赔偿法总则中加以明确,这样才会及时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迅速高效地解决国家赔偿纠纷,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根据赔偿法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只能是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作为一项主要归责原则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奥地利、瑞士等国。但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时采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对公务员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公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公务活动有欠缺而造成的损害,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与违法责任原则是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两者最根本的不同点在于其基础不同,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国家机关或公务员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归责的根本要素,而违法责任原则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为违法作为依据。从理论上讲,过错责任更有助于国家赔偿责任的确定,并且为国家行使追偿权提供了有效帮助。而违法责任原则则易混淆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的界限,同时也不利于追偿权的行使。

  从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近年来,一些国家在采用过错原则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基础的同时,在某些具有危险性而又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逐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称为结果责任原则,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特别在刑事司法赔偿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结果责任原则已占据主要地位,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已有所体现。例如《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1条(对判决结果的赔偿):一、对于因一项刑事法庭判决遭受损失者如其判决在再审程序的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被减轻,或者在能使该判决有效的其他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减轻时,由国家予以赔偿(2)(P. 461)……这一规定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结果责任原则。又如《日本刑事补偿法》第 1条(补偿的条件):(1)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再审或非常上告程序,受到审判宣告无罪的人,如果在判决前曾依据刑事诉讼法、少年法和经济调查厅法的规定,受到关押和拘禁时,可以根据关押和拘禁的情况,向国家请求补偿。(2)在根据恢复上诉权的规定而提起上诉、再审或非常上告的程序中,受到审判宣告无罪的人,如果已按原判决受到刑的执行,或根据刑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受到拘押时,可以根据刑的执行或拘押的情况,向国家请求补偿(2)(373)。……该规定亦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结果责任原则。另奥地利再审无罪赔偿法第1条亦采这一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越来越多国家开始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结果责任原则作为刑事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司法保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