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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理性化的国家赔偿制度——以刑事司法赔偿(7)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的理性接受。当然,当本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应由其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为处理机关。(3)赔偿委员会实行一决终局。是否可考虑给当事人上诉的机会?(4)赔偿委员会的委员与法院的审判员的任命程序不同,他不需要经过人大。这不利于人大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改革的方向应同审判员的任命程序同一起来。

  同时,我国国家赔偿法就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做出了专门规定,并且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死亡的情形分别限制了最高额。立法当时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作出了以“慰抚性”为主的赔偿标准规定。从赔偿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来看,赔偿标准过低,赔偿请求人因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而致的损害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赔偿的情况比比皆是,导致有些公民对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抱怨、不满,理论界也多有论述。特别是赔偿法对于精神损害不予赔偿,更是引起相当大的争议和批评。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赔偿立法中,大多都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国在行政法院建立之初,赔偿范围仅限于以金钱和物质计算的损失,对于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损害则不予赔偿,但随着法制的完善,其国家赔偿的责任范围正日益扩大,对精神损害亦在判例中予以赔偿。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对某些能够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其次,对于虽不引起物质后果,但会引起巨大的精神痛苦的,法院也可判决赔偿。对于间接损害除非能够十分确定,否则不予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也将精神损害赔偿纳人其中。韩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生命或身体的被害人的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以及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其他被害者,在总统令所定的标准内参考被害者之社会地位、过失程度、生计状况及损害赔偿额等,赔偿其精神慰问金。从这些规定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可得利益的损失,大多国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时,可考虑将精神损害赔偿纳人其中,但应作出明确的界定和限制,范围既不能过宽又不能过窄,数额既不能过大又不能过小,既要适应保护人权的需要,达到适当慰抚之法律目的,又要与我国的财政状况及司法实际相结合。对于可得到利益的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实际上已有规定,即对误工费的赔偿,但是否要将可得利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笔者认为应当持慎重的态度,不可操之过急,目前以不予扩大为宜。另外,提高国家赔偿标准,既要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水平,又要考虑慰抚被侵权人的必要性、充分性。二者应当有机结合起来,但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标准过低,根本达不到有效救济被侵权人之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合理、科学地提高国家赔偿数额和标准,亦是当前修改国家赔偿法之必需。

  五、微观方面的缺失之四——疑案的国家赔偿问题之缺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除了上述问题的缺失是不足外,还有一个最突出的问题便是疑案的刑事司法赔偿问题。

  疑案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对疑案的处理原则是按无罪处理,即对疑案所作的判决的性质是无罪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认定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见,我国立法亦规定疑案应作出无罪判决。

  但对疑案是否应予刑事司法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得不明确、不清晰,在理论上也存在争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但从其规定的五项具体内容看,显然没有规定疑案的司法赔偿,即使从其第(3)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内容来看,疑案赔偿所涉及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并没有纳人其中,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1)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没有上诉的案件。赔偿法没有规定这类案件是否应予赔偿及赔偿义务机关。(2)一审判处有罪,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这一部分内容亦没有包括在刑事赔偿范围内,但在赔偿法第3章第2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里似乎可以找到依据,第19条第4项规定: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因为该项内容在第一节赔偿范围没有规定,却在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这一部分找到答案,这一方面说明立法对该方面内容规定模糊,另一方面也显示立法技术有问题。(3)在拘留、逮捕时有合法根据,但案犯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对其作出的拘留、逮捕羁押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是将其排除在外,但规定不十分明确。既然已宣告被告人无罪,那么他就应当享受无罪公民的待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之前的羁押即使有法律根据,亦应予以国家赔偿,这样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才能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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