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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秦宁船代公司诉天津金航货代公司水路货(4)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第二种意见认为: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政府不应对市场准入条件管制太多。只要不是禁止经营的行业或产品,前者如色情、赌博行业等,后者如毒品、枪支弹药交易等,都应允许平等竞争,相应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应予肯定。本案原告作为运输服务企业,未经行政许可从事沿海货物运输,可以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在平等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原告有权要求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所主张的“平等竞争”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的竞争,否认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定“游戏规则”并居中“裁判”的功能,其结果将导致投机成风、信用缺乏、人人自危,经济必将陷入瘫痪。正如本案所显示的那样,秦宁公司、金航公司、大远公司、中海公司等中介服务企业都以水路货物运输企业自居,而中海公司则属于禁止从事沿海货物运输的香港企业,在这种混乱局面下,消费者很难直接与真正的运输商签订运输合同。在环环相扣的连环运输合同中,费用节节攀高,众多的名为承运人实为皮包公司的投机商通过几个电话、一纸合同,就可赚取可观的差价。一旦连环合同的某一环节发生问题,出现扣货、扣船纠纷,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合同落空,但真正受损的往往是诚实的承运人与收货人。这种无序竞争不仅对斥巨额资金组建的海洋运输企业显失公平,而且规避了工商、税务管理,损害国家及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在我国目前水上运输业普遍存在中介服务企业以承运人名义承揽或从事货物运输的条件下,广州海事法院根据第二种观点认定合同无效,为相应投机行为亮起了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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