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舶碰撞与择地行诉(2)
www.110.com 2010-07-19 09:50
原告择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诉讼上的利益(judicial advantage),而不是故意为难被告(Vexation),否则就是非善意的重复诉讼,英国法院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受理后倾向于中止诉讼。但在一起碰撞发生之后,责任明确之前,双方就管辖权问题尚未达成协议,故要判断择地行诉乃善意还是非善意,是法院受理后才知道的,所以有关法律 及法院 允许择地行诉。笔者亦认为本案之中,英国法院受理了古巴船东的诉讼,是符合上述逻辑的的。择地行诉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适用之会带来不同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比如:(1)采用不同的海事赔偿责任制度;(2)单位责任限额不同;(3)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同;(4)胜诉机会不同。如在Kloeckner v. Gatoil(1990) Lloyd‘s Rep. P177中,涉及石油期货买卖,索赔金额高达21亿美元。若在德国,这种合约会被视为不合法,但在英国,却并非不合法;(5)扣船的法律不同。表现在扣船时机和条件、船方要否担保及担保数额的要求,扣船程序的法律规定均有不同。(6)其它因素。两国间关系、政治、法制系统、司法水平等。
3、被告对择地行诉的应对
土耳其船东在原告择地行诉后,向英国法院申请中止诉讼(stay of the proceeding)。
实践中被告土耳其船东可有几种策略应对原告的择地行诉。试假想一下:(1)向英国法院土耳其船东在英国法院作为被告,提出反索赔(cross-claim)。(2)申请中止诉讼(stay of the action),是本案中土耳其船东的作法。(3)在古巴船东的诉讼构成并列诉讼(lis alibi pendens)的情况下,在土耳其法院申请类似于英国法院的被动宣示(negative declaration)的程序,即宣告土耳其船东将不对古巴船东的索赔负责。(4)向土耳其法院申请禁令( anti-suit)不准古巴船东在外国开始或推进诉讼。(5)和(3)的作法比较激烈,而(1)的作法正中古巴船东下怀,选择(2)中止诉讼,比较温和,但是否能获得英国法院中止,有赖于被告提出中止理由以及英国法院对中止诉讼的立场。
(二) 关于中止诉讼
1、被告的理由:另有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较英国法院)明显是更为合适的管辖地(clearly more appropriate than England)。被告提出的理由,符合英国法院对“自然诉讼地”的判断原则,正如Brandon(本报告的第346页)大法官所说:the natural forum I mean……the action has the most real and substantial connection(应与本案有真实和实质的联系)。被告的举证责任是较轻的,只要表面看来(Prima facie)可以中止就会获得准许,而原告得举证其获得的诉讼利益对被告并无不公正,法院才会拒绝中止。
土耳其法院有下列因素可被认为较英国法院明显为更适宜管辖地。(Diplock法官语):土耳其法院给当事人带来更少的不便和花费。体现为:(1)碰撞与英国无任何联系,而与土耳其联系更为密切:碰撞发生在土耳其水域;雇的是土耳其船东;古巴船由土耳其当地人领航;证据在土耳其获得,相比之下,在英国只能获得古巴船东单方的证据,且船长大副不能用母法-西班牙语而是用英语作证。(2)土耳其法院的诉讼费及律师费并不比在英国的更为昂贵,而在两地诉讼费用当然比在一地诉讼昂贵。(3)古巴船东通过扣Abidin Daver的姊妹船欲获得保证金,可以通过保协会转给土耳其法院,并不会让其意图落空。
2、英国法院对中止诉讼立场
从以上判决理由可以看出,英国法院是以“法庭不便”原则拒绝管辖的。法庭不便(forum non-convenience)指的是“就某一碰撞案件,当事人一方选择某一法院审理,如果该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另一地法院审理,更方便当事人,更有利于达到公正合理目的,法院便行使自决权”(dicretion)-拒绝管辖。法官对影响诉讼方便和公正可能有关因素分析,并以它们对方便和公正产生的“利与不利”(advantage and disadvantage)作出平衡判断。如果本法院有利于诉讼方便和司法公正因素在平衡比重中超过不利因素比重,法院应当行使管辖权。反之就属拒绝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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