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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的合同与“娘家人”对簿公堂
www.110.com 2010-08-06 18:04

  是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可如果负责的人,保管了自己的劳动合同,一旦起了纠纷,闹上法庭,可能就很难办。

  最近,市中院就审理了两起这样的特殊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该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被告是该公司。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不一致,但对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名、盖章双方均认可。双方都称,对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但合同真假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另一起案件的原告也在企业从事人事管理,她在诉讼中主张单位未与其签订,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则抗辩称,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合同一直由原告保管,对方利用职务之便已将劳动合同取走,导致合同无法提供。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诉讼中,若作为人事管理人员的劳动者不提供合同,或双方提供的合同不一致,将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合同内容的真伪。鉴于此,法官建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证据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相互印证。另外,人事管理部门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宜由该部门自行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针对此类人员的劳动机制。同时,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每页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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