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得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拒绝履行,保证人也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抗辩。但是,保证人于成立保证合同时已知债务诉讼时效已过而仍为保证的,应依《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不得主张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
第五,主张不安抗辩权。主合同为双务合同且约定债务人应先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于履行合同的,债务人享有不安抗辩权,保证人也可以行使债务人的不安抗辩权。
② 主债务人享有的其他类似于抗辩权的权利
这主要包括撤销权与抵销权。主债的发生有可撤销的事由的,主债务人可以主张撤销;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主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这些类似于抗辩权的权利,保证人也可以行使。
(2)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
保证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在保证之债中,保证人为债务人,当然也享有一切债务人均应享有的一切防御性的权利。如保证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保证人可以主张保证债务不能成立的抗辩。保证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消灭的抗辩。保证合同有可撤销的事由的,保证人可以主张撤销保证合同。
(3)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从各国的立法规定看,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但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两项权利。
① 催告抗辩权
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得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催告,由债务人履行,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催告履行而要求保证人履行的,则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债务。我国《担保法》未明确规定保证人得催告抗辩权,但由于规定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内容依当事人的约定,既可以是履行责任,也可以是赔偿责任。因此,若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履行责任的,保证人应该享有催告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做出了肯定。该解释第6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经债权人请求被保证人履行合同,被保证人拒绝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且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不足以以清偿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担保法》明确保护了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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