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典型的物的担保即是物权担保,所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是指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等担保物权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人保和物保的竞合,因人的担保仅有债权的效力,而物权担保有物权效力,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可以依其代位权取得担保物权。所以为保障保证人的代位权,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先行使担保物权,保证人仅于担保物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因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而免责。
(三)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基于特定的债务人的信用而提供担保的,主债务由第三人承担时,第三人的信用与原债务人的信用是不同的,因此在保证人未同意为第三人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就随着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正是因为如此,在债务人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必须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在部分转让中,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主债务更新
主债务更新,是指债权债务的主体不变,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性质的改变。债务更新本是债务消灭的一种情况,债务更新的结果是原债务消灭,但是在原当事人之间产生新债务。由于保证是基于债务人的特定信用对特定债权债务的担保,所在债务更新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应消灭。故《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五)主债务消灭
保证债务为从债务,当然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当主债务因履行、抵销、免除、提存或混同等原因消灭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消灭。
(六)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根据,在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就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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